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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轉化凈收入25%以上歸“主創”

  • 發佈時間:2016-03-18 09:29:22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北京訊】創新驅動動力在哪兒?“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源泉在哪兒?新舊動能轉化的技術供給在哪兒?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效率品質。

  我國自2015年10月開始實施新修訂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為確保法律落地,打通科技與經濟結合的通道,培育發展新産業新動能,國務院日前印發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近日,科技部政策法規與監督司法規與智慧財産權處處長張傑軍對規定進行了解讀。

  “回應産學研金用各方的關切,規定重點從促進研發機構、高等院校技術轉移,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創造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良好環境三方面,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進行了細化和完善。”張傑軍説。

  對於關注度最高的“在研發和轉化中做出主要貢獻的人員到底有多少收益權”的問題,張傑軍表示,為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新修訂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已經明確:對完成、轉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從該項科技成果轉讓凈收入或者許可凈收入中提取不低於50%的比例作為獎勵和報酬。

  “此次規定進一步明確,對在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中做出主要貢獻的人員,要從科技成果轉化獎勵總額中拿出不低於50%的比例給予獎勵,且上不封頂。這意味著,主要貢獻人員至少可以拿到科技成果轉化凈收入的25%作為獎勵。”張傑軍説。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尊重市場規律。企業科技成果轉化可以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數額和時限。對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而言,凈收入的25%作為對主要貢獻人員的獎勵是約束性規定。

  此外,規定指出,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不需審批或者備案。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有權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確認股權和出資比例,並通過發起人協議、投資協議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對科技成果的權屬、作價、折股數量或者出資比例等事項明確約定,明晰産權。

  規定強調,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建立健全技術轉移工作體系和機制。“同樣作為約束性要求,規定明確:科技成果協議定價的,應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且不應少於15個工作日;國家設立的研發機構、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轉化實施年度報告制度。”張傑軍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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