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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購物急需除“四害”

  • 發佈時間:2016-03-17 09:32:34  來源:濱海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時報記者 趙賢鈺 報道

  購物是旅遊活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旅遊者參團旅遊,旅行社都會安排旅遊購物,以滿足旅遊者購買旅遊紀念品的需要。昨日記者從市旅遊品質監督部門獲悉,近期遊客反映,因購物問題産生的旅遊糾紛有上升趨勢,為此,旅遊質監部門特別發佈四大旅遊購物投訴熱點。

  據了解,近期遊客投訴旅遊購物的主要問題集中在旅遊商品價格過高,旅遊商品存在品質問題,旅遊購物被強迫和誘騙,旅遊購物次數多、時間長四大方面。為此,市旅遊質監部門提醒遊客,在旅遊合同中就旅遊購物時間和次數等作出明確約定,可以避免出現糾紛。遊客是否購買旅遊商品、購買多少旅遊商品,主動權在旅遊者自己。同時,遊客在購物時,應當提高自我保護意識。購物後應當向商場索要發票,在發票上註明中文內容,檢查發票上記載的內容是否與營業人員介紹的一致,並妥善保管發票。

  據市旅遊品質監督部門負責人介紹,遊客旅遊購物發生糾紛時,對於旅遊商品價格偏高糾紛的處理中,旅遊者作為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旅遊商場購物時,應當為自身的購物行為負責,不能僅僅因為旅行社安排了購物,就將一切責任推給旅行社,除非旅行社有強迫購物行為。所以旅遊者僅僅因為商品價格高,就要求旅行社退貨或者退還差價,這樣的要求並不符合法律規定。而對於旅遊商品品質糾紛的處理,主要取決於旅遊者的舉證。遊客應當將旅遊商品提交有關權威部門檢測,以獲取該商品品質的憑證。只要有關權威部門出具書面檢測報告,證明旅遊者所購商品有假,旅行社就應當承擔幫助退貨等相應的責任。而對於遊客認為旅遊購物有被強迫和誘騙等問題的糾紛處理,同樣需要旅遊者的舉證。當然,旅遊者要獲得這樣的證據,需要在旅遊行程中注意收集,如通過錄音、攝像等手段。只要遊客能夠證明其投訴屬實,旅行社在承擔退款等民事責任的同時,還必須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此外,關於遊客認為旅遊購物次數多、時間長的糾紛處理,《旅遊服務品質賠償標準》對此有相應規定,但認定時同樣需要旅遊者注意保存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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