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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買全新車 竟買回展廳車

  • 發佈時間:2016-03-11 16:59:42  來源:廈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1、算不算展廳車?

  劉先車在訂車時用手機拍下了展示廳裏的車架號。以照片為主要證據,法院最後一錘定音,認定涉案車就是“展廳車”。

   2、算不算欺詐?

  法官指出,4S店故意隱瞞出售車輛為“展廳車”的重要事實,對劉先生的權益造成損害,符合欺詐的構成要件。

  

  車行把“展廳車”當新車賣,是否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近日海滄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消費者維權案,對上述問題給出了肯定的答案。

  【爭議】

  説好不買“展廳車”

  4S店還把“展廳車”賣給他

  2014年6月,劉先生(化名)在廈門某4S店購置了一輛轎車,車身價是242000元。買車時他一遍又一遍地跟銷售人員強調,他不要“展廳車”,一定要全新的新車。

  儘管銷售人員滿口答應,但到了取車那天,劉先生還是一眼就發現情況不對,“這分明就是之前擺在展廳裏的那輛車!”

  不是劉先生長了火眼金睛,而是他有照片為證。原來,為了提前在網上查看可選車牌,他訂車時用手機拍下了展示廳裏的車架號。這車架號相當於車的“身份證”,每輛車都是固定的。現在4S店給他的“新車”,居然和之前的展廳車有相同的車架號,那顯然是同一部車。

  當初明明説好不賣展廳車,4S店的行為在劉先生看來就是欺詐。劉先生當即向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但4S店始終堅稱交付的車輛就是新車。在4S店的接連發函催促下,劉先生只好先辦理交車手續,但他特意在《新車交接清單》上備註:“該車係長期放置於展廳的展廳車。”

  否認“展廳車”的説法

  稱只要沒掛牌就是新車

  幾個月後,劉先生發現該車存在品質問題,遂以“欺詐”為由將4S店起訴至法院,要求他們賠償損失,金額為購車價款的1.5倍,即363000元。

  面對劉先生的指控,4S店一概不承認。他們首先質疑照片有假,比如拍照時間可以人為篡改,拍照地點也不一定就在展廳。其次,他們全盤否認了“展廳車”這一説法,“只要沒掛牌,就是新車。”4S店表示,汽車在未銷售前可能放在展廳、倉庫或者停在露天停車場,只有新車和二手車之分,沒有“展廳車”這種概念。

  【審理】

   有圖有真相

  賣“展廳車”構成消費欺詐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劉先生在《新車交接清單》上有關展廳車的備註被人用橫線劃掉了,且四聯清單都在4S店處,劉先生手頭沒有。

  以照片為主要證據,法院最後一錘定音,認定涉案車就是“展廳車”,因為哪怕是新車,停放在展廳後,也已經特定化為“展廳車”。

  至於劉先生有無“默認”車輛沒問題,法官認為,拍照、投訴、在交接清單上備註等一系列做法,都説明劉先生雖然取了車,但始終認為這就是“展廳車”。

  那麼,4S店明知劉先生不願購買“展廳車”仍強行售賣的做法,是否構成欺詐呢?法官也給出了肯定的答案。法官指出,4S店故意隱瞞出售車輛為“展廳車”的重要事實,對劉先生的權益造成損害,符合欺詐的構成要件。

  【説法】

  為何判賠

  1.5倍車價?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現在劉先生要求1.5倍價款的賠償金額合情、合理也合法,法院予以支援,最終判決4S店賠償劉先生363000元。

  本報記者 譚欣妮

  通訊員 付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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