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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式配額制設再生能源開發底線

  • 發佈時間:2016-03-04 01:00:15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經過長達十年的謀劃,弱化版的中國式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終於面世。3月3日,國家能源局發佈《關於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首次明確了2020年各省(區、市)能源消費總量中的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標在5%到13%之間,而全社會用電量中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比重指標為9%。

  業內人士認為,儘管目標與以往相比大打折扣,但文件的發佈意味著有了保底的承諾,未來比例可進一步提高。而且,《指導意見》提出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證書交易機制,這對未來碳交易、碳金融意義重大,企業也可拓寬收益渠道。當然,這一切的實現需要系統性的政策配合。

  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用法律的形式強制性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在總發電量中所佔的比例,並要求電網公司對其全額收購,對不能滿足配額要求的責任人處以相應懲罰的一種制度,目前其在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和日本等國家得到廣泛應用。

  而我國在數十年前就已開始這一制度的討論。2006年隨著《可再生能源法》的出臺,《可再生能源配額管理辦法》開始被提出。2012年5月,《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管理辦法(討論稿)》下發到各省(區、市)和電力公司徵求意見。不過,如今最終卻是以《指導意見》的形式出現。

  《指導意見》提出2020年除專門的非化石能源生産企業外,各發電企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應達到全部發電量的9%以上。其中,遼寧、吉林、黑龍江、西藏、甘肅、寧夏、新疆配額最大,為13%,上海、江西、廣西、重慶、四川、貴州最小,為5%。

  國家能源局要求,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制定落實本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的工作機制,對本行政區域各級電網企業和其他供電主體(含售電企業以及直供電發電企業)的供電量(售電量)規定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最低比重指標,明確可再生能源電力接入、輸送和消納責任,建立確保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的激勵機制。此外,國家能源局在研究制定“十三五”可再生能源規劃過程中,還將會提出各省級行政區域能源消費總量中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標。

  “政策出臺背後是各個主體之間的激烈博弈,如今的目標比以前降低了一半都不止,也沒有強制性的懲罰,約束性到底有多大很難説,具體落實都需要系統性的政策配合。”某光伏企業人士坦言。華北電力大學能源與電力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曾鳴也表示,中國近期解決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有效方式,是統籌規劃加“中國式配額制”。

  申萬宏源能源環保部高級分析師韓啟明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在宏觀經濟不景氣的情況下,設定太高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對於相關企業可能會形成包袱。儘管文件的發佈不及預期,但意味著有了保底的承諾,未來比例還可以提高。而且,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證書交易機制的建立,對於未來碳交易、碳金融的建立有重大意義的。

  根據《指導意見》,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證書是各供(售)電企業完成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比重指標情況的核算憑證,其可通過證書交易平臺按照市場機制進行交易。各發電企業可以通過證書交易完成非水電可再生能源佔比目標的要求。鼓勵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證書持有人按照相關規定參與碳減排交易和節能量交易。

  有分析人士稱,這不但為解決可再生能源消納提供了解決方案,而且提供了具體的交易原則和方法,拓寬了可再生能源的收益渠道。未來除了拿補貼外,還可以交易綠色證書、參加碳減排交易、節能量交易等等渠道來獲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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