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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七日無理由退貨未來將有操作指引

  • 發佈時間:2016-02-27 07:32:32  來源:燕趙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 陳霞)日前,國家工商總局公佈《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指引》(徵求意見稿)(下簡稱《意見稿》),針對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制定的網路購物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規定了實施指引和操作細則。消費者及公眾可在3月5日前,通過登錄國家工商總局網站等形式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在徵求意見稿中明確了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商品範圍。《意見稿》根據商品的性質,在《消法》規定基礎上,增設了四類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的商品,即:拆封後因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原因不宜退貨的商品:包括食品、藥品、保健品、化粧品、貼身用品等;一經激活或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包括産生授權或者激活資訊的手機、電腦、數位産品等;已經線上交付的充值類商品:包括手機充值卡、遊戲點卡等;特價清倉商品:包括即將到保質期的商品、包裝破損或者有瑕疵的商品等。

  《意見稿》還界定了商品完好的內涵和標準。《消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但對商品完好的內涵和標準未加以明確。《指引》將普通“商品完好”界定為商品本身、配件及附帶的防偽標識、商標吊牌、商品合格證、使用説明書等齊全。儲值卡(券)類商品完好是指卡(券)內金額未減少。並進一步明確,消費者基於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適當的試用不影響商品完好。同時,《指引》根據不同行業經營特點和不同類別商品特性,明確了“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標準。

  同時,《意見稿》細化了無理由退貨的程式。《指引》細化了七日的期間計算方式,七日期間自消費者簽收商品的次日開始起算;強化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責任。在《消法》規定的經營者一般責任之外,《指引》強化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特別責任。明確要求經營者應當對於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有明確標注,在商品銷售必經流程中進行“一對一”確認環節,要求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積極履行平臺管理責任,督促平臺上網路商品經營者落實無理由退貨規定等;此外,《意見稿》還細化了消費糾紛解決機制。要求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承擔消費維權第一責任人責任,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鼓勵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建立先行賠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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