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應主動做好自身誠信建設
- 發佈時間:2016-02-26 11:29:32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年春節期間,筆者回到老家探親,在侄兒、外甥家聽到他們雖然有不良信用記錄,但由於開具了“本人貸款與信用卡形成不良非主觀原因造成,因在外地出差導致還款不及時造成,並非惡意行為”的證明,當地多家銀行給他們辦理了新的信用卡。
按理説,只要個人有不良信用記錄銀行按規定是不允許辦理新的信用業務的。然而,一紙證明就能“洗刷”個人不良,實在令人費解。眾所週知,戰國時期商鞅變法之所以取得成功,是因為踐行了“立木取信、一諾千金”的承諾,而西周時期的周幽王卻因“烽火戲諸侯”的失信鬧劇,則導致了自取其辱、身死國亡的歷史悲劇。在一些西方國家,誠信與人的生命一樣重要,甚至誠實守信的價值高於生命。一旦個人信用出現不良,別説到銀行融資無法批准,即便個人有突出能力就業都無單位接收,就是有錢消費亦受到種種制約,失信讓人寸步難行。對於作為從事金融服務的銀行來説,誠信更是關乎著生死存亡,大量貸款因承貸者失信而變得“虛無縹緲”,各種存款來源因銀行失信而“銷聲匿跡”,銀行因此將“無米下鍋”。
既然誠信對於政治、對於社會、對於實業、對於個人如此重要,那麼如何加強與人們經濟生活息息相關的銀行誠信建設,應當成為當前全社會誠信建設首當其衝的任務之一。筆者認為,銀行做好自身誠信建設十分必要,應注重從銀行自身、踐行的社會責任、對客戶的誠信要求等三個方面下足功夫。
其一,踐行服務誠信是銀行的第一生命力。一直以來,社會各界對銀行服務等多方面存在的詬病“唸唸不忘”,指責從未間斷。這樣一來,銀行主動做好自身服務誠信建設顯得尤為重要和十分迫切。首先,做好對外公開承諾的服務落實,把銀行服務從“墻上制度”落實到各級機構的“言行舉止”,考核到銀行管理者和一線經辦人員的細緻工作,體現服務誠信直接與績效工資和個人總體收入的雙重掛鉤,力求銀行服務不偏向;其次,做好踐行社會責任的服務落實,畢竟銀行服務有別於純粹的商業行為,需要在提供普惠金融、困難弱勢群體幫扶、社會救助責任幫扶、信貸扶貧脫貧等多個方面承擔起應有的社會責任,達到讓利於民的誠信要求,促進全社會共同富裕。這樣一來,方可確保銀行客戶來源的穩定。
其二,踐行客戶誠信要求是銀行生命源泉。在當前具體工作中,一些銀行在對客戶誠信要求上打“擦邊球”,為一些“關係過硬”客戶在服務上巧開“失信後門”。比如在對客戶的誠信要求上,一些銀行仍停留在諸如“因×××客戶在外出差,忙於發展業務,忘記按期歸還貸款與信用卡消費款項,並非客戶自身惡意逃避債務,債務形成不良實為客觀因素,客戶本人一直誠實守信。情況屬實,特此證明”等“證明要求”模式上,導致對客戶的誠信要求形同虛設,造就失信者在銀行照常融資。銀行對客戶誠信要求切忌“明嚴暗松”,應推行客戶一旦失信,就拒絕提供所有金融服務,從源頭消除失信的“關係戶”與“人情戶”。
其三,踐行內部管理誠信是銀行立行之本。首先,從近幾年來多家銀行信用卡透支形成鉅額不良來看,表面上看與虛假消費套現直接有關,實則與銀行對辦卡人提供資料的虛假以及不良信用記錄把關不嚴等息息相關,亦與銀行對不良信用卡核銷的“粗放式審批”密不可分。加大打擊銀行違規違法核銷不良信用的管理失信,從嚴從重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其次,個別銀行在對不良貸款的實際化解中,不是通過扶持盤活、轉型發展、司法克難等正當途徑,而是採用“公司倒閉”、“人員失蹤”、“洪災風災”等虛假客戶證明資料,對不良貸款核銷了事,一些單位和個人目前敢於借款不還,與銀行貸款核銷的“不良行為”誘導不無關係,需要管理層依法制定和強制推行銀行誠信經營與管理新制度,從源頭消除銀行失信亂象。
惟如此,從源頭上規範銀行自身誠信經營行為,懲戒銀行失信行為,才可實現全社會誠信建設的穩健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