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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著力規範農村土地徵收收益分配

  • 發佈時間:2016-02-26 08:29:47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于洪光楊瑞雪)近日,山東省青島市政府《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徵收收益分配管理的通知》要求,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嚴格履行法定徵地程式,建立徵地預存款制度,依法依規合理予以補償安置,著力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徵收收益分配管理,保障失地農民合法權益,確保村集體和農民分享工業化城市化成果,確保被徵地農民生活水準不因徵地而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通知》強調,要嚴格落實土地徵收補償政策。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是對被徵地農民和村集體的補償,包括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費要嚴格執行省政府公佈的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不得隨意降低。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按照市政府公佈的標準執行。把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徵地預存款制度,做到徵地報批前資金先行到專賬、徵地批准後資金兌付有保障。批准徵收3個月內將土地徵收補償安置等費用,按照規定足額支付給被徵地村集體和農民。

  《通知》規定,合理分配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費。依法依規將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費在村集體和土地承包戶之間進行合理分配,維護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和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益。對實行家庭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被徵收且沒有條件調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費的80%按照承包合同和確權登記面積支付給土地承包戶,其餘20%支付給被徵收土地的村集體。對依法實行其他形式承包的土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和機動地、農村田間道路和溝渠等,土地收補償安置費應支付給村集體,歸全體成員所有,由村集體制定分配使用方案,經全體成員討論通過後實施。

  《通知》提出,創新完善村集體資産分配管理制度。開展農村集體産權改革的村(社區),應把包括集體所有的土地徵收收益在內的各類村集體資産作為股本金,按規定折股量化到村集體每個成員,使農民能夠享受股權和股金分配收益。已經完成産權改革的村(社區),股權配置不均衡、村幹部多佔股份的,要依法調整股權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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