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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平反父母進去”能讓人相信司法公正嗎?

  • 發佈時間:2016-02-26 02:10:45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第三隻眼

  司法機關已經認識到可能存在錯案的情況下,有關單位沒有表現出任何愧疚,也沒有啟動對辦案人員的追責,反而再次對宋爭光父母判處重刑。這不得不讓人訝異於當地司法機關究竟抱有何種執法心態。

  日前,因被指控猥褻、殺害9歲堂妹的河南“少年”宋爭光被檢察機關撤回起訴。今年1月26日,宋爭光申請國家賠償2088萬元,獲法院受理。但令人詫異的是,宋爭光出來了,他的父母又進去了。

  從某種意義上説,宋爭光冤案的平反不僅要賠上他本人的大好青春和人生機會,還要搭上他的父母乃至整個家庭為之付出加倍沉重的代價。原來宋爭光被警方帶走羈押後,他的父母開始陳情陳情。然而陳情非但沒有讓宋爭光獲得自由,淮陽縣法院反而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宋爭光的父親和母親有期徒刑2年6個月。2013年12月宋爭光被取保候審後,其父母因為不同意“取保候審”、要求無罪釋放、多次到河南省高院鬧訪、並向公安機關承辦人索要三萬元再次被項城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和敲詐勒索罪判處超過五年的有期徒刑。現如今,宋爭光雖然已經獲得釋放,但為其爭取自由的父母卻依然在監獄服刑。

  需要指出的是,就算宋爭光的確實施了猥褻殺人犯罪,就算司法機關對宋爭光的處理完全正確合法,其父母向司法機關信訪陳情也是一個公民的合法權利。這種權利受到《刑事訴訟法》和國務院《信訪條例》的保護,除非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法定情形,否則跟尋釁滋事犯罪很難扯上關係。

  至於宋爭光父母向公安機關承辦人索要錢財,即便對象不正確、方式上有不夠妥當之處,這種單方面的索賠主張也與敲詐勒索犯罪存在著本質的不同。根據刑法理論界的通説,作為公權力機關的司法單位以及作為執法人員的辦案民警在該種情況下根本無法成為敲詐勒索犯罪的對象。

  更令人唏噓的是,就在宋爭光本人已被取保候審,司法機關已經認識到可能存在錯案的情況下,有關單位非但沒有表現出任何的愧疚和歉意,也沒有啟動對辦案人員的任何責任追究,反而再次對宋爭光父母判處重刑。這不得不讓人訝異於當地司法機關究竟抱有何種司法理念和執法心態。

  宋爭光的國家賠償申請已獲法院受理,有關方面不僅要還宋爭光一個清白,而且還應依法給予他必要的賠償救濟。更重要也更為急迫的是,應當儘快啟動對宋爭光父母案件的再審程式。不要讓平反冤假錯案淪為權力之間的任性拉鋸,不要讓體現司法進步的國家賠償始終拖著揮之不去的陰影。

  □鄧學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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