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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優先股一年100萬本金損失近半

  • 發佈時間:2016-02-26 00:19:43  來源:金陵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金證券記者 管偉 王雅樂

  原本以為投資未上市公司股權,等到上市後能夠一夜暴富。怎知,到頭來不但沒有收益還虧了本錢,這讓投資者王先生懊悔不已。法律界人士表示,投資未上市公司股權風險很大,投資時一定要找法律界人士詳細諮詢,否則一旦出事,很難挽回損失。此外,簽署每一份文件時,都要謹慎。投資者最好不要碰自己不熟悉的領域,否則虧錢了都不知道怎麼處置。

  南京投資者認購1000多萬

  新股上市後的幾個甚至十幾個漲停,讓投資者賺得盆滿缽滿。股民新股中簽無異於中了大獎。而投資還未上市公司的股權,並且還是優先股,是否更賺錢呢?其實不然。

  2014年9月,上海極元財富南京分公司的銷售人員向投資者王先生推薦了“台州泰豐動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豐動力)”優先股,該産品在浙江股權交易中心託管,根據合同規定,該産品股息回報按認購金額的年11%計算,期限為一年。

  王先生思量著:先不談上市後的上漲,光股息就有11%一年,這樣的收益還是挺高的。因此,王先生拿出了老本,認購了228311股,共價值100萬元。

  在王先生坐等收息的時候,卻等來了不能兌付的噩耗。

  去年9月,王先生的合同到期,他拿著合同前去極元財富兌付,卻被告知,自己投資的本金、利息均無法兌付。這讓王先生傻了眼。

  王先生告訴《金證券》記者,購買泰豐動力優先股的投資者很多,南京、上海、杭州共有78名投資者購買了2087萬元該優先股,其中,南京的12位投資者就認購了1000多萬。

  募集資金被企業還債

  《金證券》記者在王先生簽訂的泰豐動力優先股認購協議上看到,泰豐動力是一家專業生産液力變矩器齒輪軸和各種緊固件産品的大型企業,併為浙江股權交易中心的掛牌企業,註冊資本760萬元。泰豐動力本次共募集資金300萬,但不超過800萬元,募集資金用於擴大液力變矩器齒輪軸和各種緊固件産品的産能、增添生産設備、建立銷售渠道和網路及補充運營資金。

  而從出事後維權投資者反饋的數據來看,該産品當時募資達到2087萬元,遠遠超出了當時所要募集資金的上限。

  王先生表示,從事後了解的情況來看,其實大部分募集資金均被企業用於還債了。

  王先生告訴記者,為了能要回自己投資的本金,他和十幾名投資者一起前往浙江台州調研他們投資的這家“高收益”公司,看到企業後,投資者心裏都涼了半截。

  “廠房破舊,別説700萬,給我500萬我都不要!”王先生激動地説,“再調查一下發現,這家企業資不抵債,外債就有4000多萬。我們都感覺被騙了。”

  六五折回購虧損一半

  王先生告訴《金證券》記者,在投資者多次交涉下,由泰豐動力、浙江股權交易中心、浙江台州市玉環縣街道等機構共同組成了泰豐動力風險處置工作指導小組。在多次調解後,該處置小組最終出具了六五折回購優先股份額的通知。

  《金證券》記者在通知上看到,”鋻於目前泰豐動力企業資産負債現狀(已考慮到其後續可能的資産增值情況),及企業生産經營情況,收購方願意按《優先股認購協議》中投資者認購金額(本金)的6.5折價格並減去投資者已獲取的所有股息收入後,進行收購。“

  通知要求,“投資者持有多期優先股的,須一次性轉讓其持有的全部優先股份額。未提前向處置小組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轉讓,處置小組不再接受後續的處置協調工作。”

  通知上明確表示,“投資者如果不接受6.5折回購的方案,要麼繼續持有優先股,要麼採取訴訟等方式解決。”

  簽了這樣的合同,意味著王先生當初投入的100萬元,如今只能拿回一半,“所謂6.5折其實也就相當於5折,按合同我100萬的股份一年利息有十幾萬,按回購方案,我拿到手也就五十幾萬,等於損失了一半。”王先生對《金證券》記者説。

  考慮到泰豐動力的實際情況以及這份通知的態度,無奈之下,王先生還是簽了字。

  簽字確認後很難再維權

  一家資不抵債的公司向社會募集資金,那麼為泰豐動力做股權託管的浙江股權交易中心、向投資者銷售泰豐動力優先股權的上海極元財富有沒有對企業做該有的盡責調查呢?

  昨天《金證券》記者撥打了浙江股權交易中心電話,接聽電話的工作人員聽了記者的簡單敘述後表示並不知情,稱要找到知情人,一會兒給記者回電過來。不過截至記者發稿,該股權交易中心並未給記者答覆。

  《金證券》記者又分別撥通了上海極元財富王副總經理及上海極元財富南京分公司負責人任總的電話,電話開機但均不接聽。

  對於王先生的遭遇,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許峰律師表示,王先生已在“關於泰豐動力優先股份額收購的通知”上簽字確認,簽字意味著確認此事,確認即和解。因此,王先生現在很難再維權。

  許峰律師提醒投資者,投資未上市公司股權風險很大,投資者在投資時一定要找法律界人士參詳,否則一旦出事,很難挽回損失。此外,在簽署每一份文件時,千萬要謹慎。

  在銷售理財産品時,理財公司有沒有義務做好風險提示?銷售平臺有沒有義務進行盡職調查?《金證券》記者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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