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優先股試點啟動將吸引更多投資者參與
- 發佈時間:2015-10-09 01:32:53 來源:蘭州晚報 責任編輯:張恒
在新三板市場優先股、私募債、轉板機制幾大預期的背景下,優先股試點方案塵埃落定。9月21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正式發佈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優先股業務指引(試行)》及三個配套業務指南。長江證券蘭州營業部公司業務部主管賈勝認為,新三板優先股試點的推出將吸引更多機構投資者參與新三板優先股市場機會。
非公開發行優先股須滿足兩個條件
依據《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及《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非上市公眾公司、註冊在境內的境外上市公司均可以非公開發行優先股。非公開發行的優先股可以在全國股轉系統進行轉讓。而非公開發行優先股,須同時滿足發行對象不超過200人、面向合格投資者發行等兩個條件。
具體而言,在發行人數上,非公開發行優先股每次發行對象不得超過200人,且持有相同條款優先股的發行對象累計不得超過200人;在發行對象上,只能面向合格投資者發行,其範圍在《管理辦法》中已有明確要求,個人投資者參與優先股認購的,除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配偶以外的,名下各類證券賬戶、資金賬戶、資産管理賬戶的資産總額須不低於500萬元。
八類情形不得發行優先股
除《管理辦法》原則規定優先股發行人須合法規範經營、公司治理機制健全、依法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外,《業務指引》還對發行人要求做出了一系列禁止性規定。
存在下述八類情形之一的發行人,將不得發行優先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監會行政處罰;因涉嫌犯罪或違法違規正被立案;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發行人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存在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市場重大質疑或其他重大事項;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此外,《業務指引》還明確規定,優先股發行備案或掛牌,須由在全國股轉系統從事推薦業務的主辦券商推薦。
優先股採用協議轉讓交易
依據全國股轉公司介紹,考慮到非公開發行、相同條款優先股經轉讓後投資者不能超過200人的特點及優先股的流動性需求,全國股轉系統為優先股轉讓提供協議轉讓安排。
根據《業務指引》,優先股每股票面金額為100元,買賣優先股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0股或其整數倍。在全國股轉系統轉讓的優先股可採取定價申報、成交確認申報的方式。
吸引更多企業掛牌新三板
賈勝認為,新三板優先股試點的推出將吸引更多機構投資者參與新三板優先股市場機會,進一步完善新三板的市場功能,促進交易活躍度。
另一方面,新三板有望吸引未上市城商行、農商行、農信社、保險公司,以及資産負債率較高的大型非上市企業到新三板掛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