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商花750萬買遊艇送妻 妻子要退船稱丈夫精神病
- 發佈時間:2016-02-25 07:08:00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一位成功的富商,買下一艘750萬元的遊艇,計劃給妻子當生日驚喜。沒想到數日後,他的妻子找到遊艇公司,要求退船——理由是,他有精神病,購買合同不作數。
雙方上了法庭。原告方富商妻子申請了司法精神鑒定,被告方則來杭州求助兩位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專家,作為“專家輔助人”,針對對方鑒定意見做出評價。
官司你來我往,進行了兩年多,今天,我們就借此説説司法鑒定中很“難”的一個門類——精神疾病司法鑒定。
富商擲750萬買遊艇送妻子
沒想到被妻子斷然拒絕
2011年夏天,在某海濱城市(因涉及個人隱私,故隱去城市名)的一次遊艇展上,一位中年客戶開著瑪莎拉蒂來到現場,他身穿休閒裝,卻夾了一個相當商務的公文包,一副十足的富商派頭,在人群中格外顯眼。
看到這位客戶,某義大利名牌的遊艇銷售員小朱立即迎上前去,耐心地為他進行了一系列的推薦和介紹,並且之後也一直和這名客戶保持著聯繫。
功夫不負有心人,2012年春節之後,小朱終於等來了一個好消息。富商告訴小朱,他的妻子3月底要過生日,所以,他準備訂購一款紅色的遊艇作為生日禮物送給她。
在經過了一番討價還價之後,雙方最終以750萬元成交,並且,富商先支付200萬元預付款,雙方約定,遊艇公司從義大利訂貨,按照客人的要求裝修,等到交貨後付完全款。
3月29日,雙方就簽訂了合同,富商還特別關照遊艇公司,“千萬別告訴我老婆,我要給她一個驚喜。”
本以為這是一個充滿著童話氣息的美好愛情故事,可沒想到,4月10日,富商的妻子直接找到了遊艇公司,張口第一句話就是:“遊艇我們不要了。”
而富商的態度卻截然相反,他繼續對遊艇公司拍著胸脯保證:“遊艇我要定了,我也是做生意的人,不能沒有信用,哪怕鬧到離婚,也要買這艘遊艇。”
借助“精神疾病司法鑒定”
來為案件做審判
那麼,富商的妻子為什麼會那麼堅決地拒絕這份生日禮物呢?
妻子搬出的理由讓人有些瞠目結舌,她説:“我丈夫有十餘年的精神病史,在購買遊艇時,他正處於發病期,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他與你們簽訂的購買合同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聽完妻子的這番話,遊艇公司也很懷疑,認為這該不會是夫妻倆意見不統一,不想買遊艇,從而編出來的一個理由吧。
最後,富商妻子將遊艇公司告上法庭,訴稱合同無效,要求撤銷。
那麼,一個主導公司決策和管理的富商,有可能存在精神上的疾病嗎?是否有證據證明在購買遊艇期間,富商正處於發病期,影響其對簽訂合同內容的實質辨認和控制,進而導致合同無效呢?
在這個官司裏,就需要用到——“精神疾病司法鑒定”。
2013年新修改的《民訴法》中有一大亮點,就是強調鑒定人出庭作證,同時,為了防止審判意見被專業鑒定人左右,又設計了“專家輔助人”的角色來進行平衡。專家輔助人可以作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對鑒定意見質證,而法官則居中聽證。這樣一來,一些專業性問題就不再難懂,去偽存真後,法律事實也可以得到認定。
原告方通過專業鑒定
力證富商買遊艇時“精神異常”
在法庭上,妻子拿出了病歷,從病歷上可以看出,富商患有“雙相情感障礙”已十餘年。
所謂“雙相”是指“鬱”和“躁”兩種情緒。對於正常人來説,無論悲傷或興奮都會在一個正常的區間內,但是對於“雙相情感障礙”患者來説,他的“鬱”“躁”兩種情緒的峰值會特別高,也就是説,發病期間,他可能會特別興奮或者情緒特別低落。
因為涉及多次鑒定,這個官司一打就是幾年。其中,原告方面出具的是當地司法精神鑒定所給出的意見,富商患有“雙相情感障礙”,在簽合同的那幾天,是“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狀的躁狂發作”。
此後,上海某知名司法鑒定所也給出了相同的鑒定意見。主要依據是,長期以來就診,吃藥,2012年3月15日自診時,病例描述“近二周病情略有惡化”,3月22日“妻陪診,患者興奮、話稍多、揮霍,繼續治療”,由此推斷,3月底簽下游艇購買合同時,他正處於發病期。
原告律師還説了幾條表像:第一,富商一開始購船目的明確,是給妻子做生日禮物。但後來又説寧可離婚也要買船,這不符合常人思維邏輯;第二,那段時間除了買遊艇,富商還在聯繫法拉利 經銷商説想買一輛車送兒子,甚至還約朋友一起去莫斯科買樓,可見那段時間的消費比較離譜;第三,富商光顧遊艇公司生意,還送遊艇公司老總價值十來萬元的海象牙,不符合常人行為習慣。
法庭最終判定所簽合同無效
交易不成立
為了判斷這兩份鑒定意見是否準確且專業,被告方請了浙江博智鑒定科學研究院的兩位專家徐嗣蓀和吳正鑫擔任“專家輔助人”。徐嗣蓀教授從事臨床精神病學和司法精神病學工作已近60年,曾擔任浙江省精神衛生研究所所長,而吳正鑫是浙江省法醫工作委員會司法精神病鑒定專家委員會創始委員,從事司法鑒定工作20餘年。
作為專家輔助人,專家們著重對鑒定機構所出具的鑒定意見做了分析和質證。
他們首先認可富商患有“雙相情感障礙”的診斷。但是,就憑就醫記錄,以及2012年3月15日和3月22日兩次診斷的描述,就判定2012年3月28日至3月29日(恰好是簽署訂購合同的日子),富商是“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狀的躁狂發作”,進而推斷其當時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缺乏診斷依據和説服力。
專家表示, 精神醫學與其他臨床醫學相比,客觀指標較少。為了減少分歧,國際和我國都制訂了嚴格的診斷標準。診斷雙相情感障礙時,要依據“目前”的精神狀態才能下“目前”的診斷。而鑒定意見是採用“目前”的症狀推斷“日後”的行為能力,不妥當。
專家還進一步論證了富商在簽署合同時辨認與控制能力基本完整,理由有三:第一,富商想給妻子驚喜,既不是一時衝動,也能深藏不露、保守秘密,有良好的控制能力。第二,富商要求“一個好的價格”,裝修時與施工方有良好溝通,行為有序。第三,富商一直履行合約,對妻子的違約很無奈。
種種表現,説明他對購買遊艇、締結合約的行為和後果是充分認識的,行為能力基本完整。
由此,專家認為,富商所患的雙相情感障礙是間隙性發作的、病情較輕、發作期短暫而緩解長久、無幻覺妄想等認知障礙,辨認能力完備,至多控制能力受損。簡單來説就是:富商確實精神異常,但是可從事與其能力相當的行為,不能想當然視其所簽合同無效。
不過,最終法庭還是採納了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的鑒定意見,判定富商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合同無效,交易不成立。
這個官司終於結束了,或許很多人還心存疑問,但是從這個官司裏,我們至少看到了精神疾病的司法鑒定專業而有意思的一面。
(感謝杭州市司法局的大力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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