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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行權如何承擔起保護投資者權益的重任

  • 發佈時間:2016-02-25 06:44:1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作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的一項具體措施,持股行權制度終於在近日浮出水面。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19日表示,近日,中國證監會批准了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報送的《持股行權試點方案》(簡稱“方案”),持股行權將於近期開展試點工作。

  根據《方案》,投資者服務中心將在上海、廣東(不含深圳)、湖南三個區域開展持股行權試點,依法購買持有試點區域所有上市公司每家100股A股股票(持有後原則上不再進行買賣),通過依法行權的示範效應來提升中小投資者股權意識,引導中小投資者積極行權、依法維權,督促上市公司規範運作。

  持股行權制度對於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確實有著積極意義。不過,在A股市場投資者集體訴訟制度千呼萬喚難出臺的情況下,個人以為,不論是投資者服務中心,還是持股行權制度本身,抑或其他保護投資者權益部門,都有必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持股行權試點的時間不宜太長,最多以半年時間為限。投資者服務中心希望通過試點,在積累經驗的基礎上,逐步豐富行權事項和行權手段,但實際上,這種試點的意義不大。實際上,對投資者的保護,本身就是一個逐步積累經驗的過程。可以肯定,即便進行了持股行權試點,也不意味著經驗積累就到位了,畢竟有些問題是伴隨著各種事件的發生而反映出來的,不是試點試出來的。

  二是持股行權需要直面投資者的賠償問題。從《方案》來看,投資者的賠償問題並不在持股行權試點階段考慮的範圍。而實際上,基於目前投資者索賠難的現狀,對投資者的賠償問題是保護投資者權益的核心問題。所以,持股行權制度必須正視這個問題,否則,其對於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的意義就會大打折扣。

  三是有必要簡化投資者委託行權的相關手續。投資者服務中心只持有每家上市公司100股的股權,因此,其單獨行權的力度是有限的。所以,投資者服務中心有必要接受投資者的委託行權。而這個委託行權的手續有必要簡化。線上上實行實名制註冊之後,不論線上還是線下,均只要有投資者的身份證證件,外加授權委託書就可以委託行權,于其他一些繁瑣的手續都應予以刪除。

  四是要正視持股不能行權的問題,要在制度上補漏。投資者權益保護是一件複雜的事情,即便投資者服務中心持有每家上市公司100股股權,但在有些時候,持股也是不能行權的。比如2013年8月16日發生的光大烏龍指事件,如果不是在特定時間內買進這100股,而是其他時間買進的,投資者一樣不能行權。這是投資者服務中心需要正視的問題,尤其是需要解決在持股不能行權情況下如何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問題。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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