顛覆“買者自負” 藝術新規引行業震動
- 發佈時間:2016-02-22 09:22:02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年伊始,市場中人談論最多的便是“信心”二字。2016年的形勢不容樂觀已成定論,但從年初開始,國家在各個行業都給出了積極利好的政策。藝術品市場也不例外。春節前文化部發佈了新修訂的《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選擇在3·15這天開始施行,頗具意味。
藝術品行業快速發展的10年間,各種行業不規範的亂象層出,使經營者、消費者,乃至投資者的信心受到很大影響,特別是遇到近些年連續“底部盤整”的行情,讓從業者憂心忡忡。如何從根部治理藝術品市場頑疾,給市場一個公開透明、有信譽的環境,是中國藝術品市場能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
此次《辦法》的出臺,雖然只是文化部近期對於文化、藝術品行業一系列整治、扶持措施的第一步,但足以看出國家有關部門在整頓藝術品市場、再次推動行業大發展的決心。
核心是保障消費者權益
《辦法》將在3月15日開始實施,就是一個明確信號:從保障消費者權益開始。
儘管藝術品行業潛力巨大,但長期存在的制假售假、虛假鑒定、虛高評估、交易不透明等問題是阻礙行業良性發展的絆腳石。從政策導向上看,《辦法》是要保證公開、公平、公正的行業規範的建立。
對經營管理者的約束是在“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特別是要求藝術品經營者要對所售藝術品“負全責”,這是本次新修訂《辦法》的一大突出特點。在以往藝術品行業規範中,並沒有明確規定此項。特別是在藝術品拍賣領域,拍賣機構“不保真”已經是行業的一項基本規則。新規則的出臺,必定會造成一定的行業震動。
本次《辦法》對規範經營秩序,有明確規定。在“偽造、變造或者冒充他人名義的藝術品”“向消費者隱瞞藝術品來源”“誤導消費者”等行為的處罰方面的規定徹底顛覆了之前藝術品交易中的“買家全責”。
特別是《辦法》在提到今後“藝術品經營單位”要“持證上崗”,不僅經營者本身手續齊全,更要對所銷售藝術品有詳細的證明,經營者要能夠提供證明或者追溯藝術品來源的證明文件。這是對“買受人”的重要保障。
此外,《辦法》還明確了鑒定評估機構及從業人員的責任及有關程式,藝術品交易中的賬務、銷售合同等相關規定。對於從事藝術品行業多年的人來説,這樣的規定無疑是加大了交易過程的監管力度。這對行業現行的很多“潛規則”“老規矩”是一個重大的挑戰。
實施有難度?
辦法有了,規則明確了,如何能保證有效實行還是一個問題。記者在與一些從業者交流時發現,多數業內人士對政策本身並無異議,但對其能否有效實行心存疑慮。
的確,藝術品行業在真偽、權屬、交易等等方面存在諸多漏洞和不足,可以説是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在缺乏監管和利益的驅使下,多數行業經營者或企業機構,仍然或主動或被動地選擇遵循著行業已有的“規矩”。另一方面,藝術品本身是一種屬性複雜的商品,其流轉、流通中具有很強的偶然性。例如,藝術品經營機構對已有的藝術品進行“來源認證”就是一個難度很大的工作。目前條件下,藝術品買賣雙方的交易記錄、證明出具等都存在一定的監管困難。
此外,部分業內人士也對《辦法》中對於違規的處罰、罰款是否能執行提出了質疑。違反企業經營規範的行為當由市場監管部門執行處罰,但藝術品行業目前尚無國家級的市場監管部門,在這方面,文化相關部門的權屬有限,難以直接“執法”。
不過,政策出臺是監管的第一步,本次《辦法》是10多年後的重新修訂,對當下的行業發展具有一定的政策導向性作用。特別是《辦法》中提到的一些以往的監管漏洞,引起了業內的巨大反響。據了解,目前有多家機構已經在藝術品鑒定、保真、確權方面積極尋求解決之道,這為藝術品行業規範化經營提供了基礎保障。(唐子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