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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法律與司法權威 “洋老賴”侵權被強制執行

  • 發佈時間:2016-02-17 07:31: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于中谷  責任編輯:羅伯特

  無錫冷凍胚胎案、南方證券公司破産案、“IPAD”商標權屬糾紛案、“中威”執行案、康菲溢油案、泰州環境公益訴訟案、遼寧特萊維公司與上海歐寶公司虛假訴訟案……近年來,隨著一大批新型、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依法公正審理,我國民商事審判受到國內外廣泛關注。

  “當時,中國法院的一名執行法官和兩名書記員登上外國船隻,宣讀執行裁定文書後,現場直接將這艘船舶實施了扣押。”最高法院民四庭庭長張勇健近日對記者説,通過海事審判精品戰略的深入實施,公正高效審理每一起案件,中國法院積極參與國際條約和規則談判制定,向國際社會宣示了中國標準。

  張勇健所説的案件正是轟動中外的中威輪船公司、陳震、陳春與商船三井株式會社(以下簡稱“商船三井”)定期租船合同及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

  中威輪船公司(以下簡稱中威公司)由陳順通于上世紀三十年代初在上海設立,1940年前後歇業。“順豐”輪、“新太平”輪(以下簡稱“兩輪”)的所有權人為陳順通。兩輪由中威公司經營,船籍港均為上海。該公司並無其他出資人。

  1936年6月16日和10月14日,陳順通代表中威公司與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商船三井的前身)分別在上海簽訂兩輪的定期租船合同,租期均為12個日曆月。合同約定了租金支付方式、還船地點等。合同簽訂後,兩輪在上海港分別交付給大同海運株式會社使用。1937年8月,兩輪在日本大阪和八幡被日本軍方扣留,後日本遞信省以定期租船契約的形式將兩輪委託大同海運株式會社營運。1938年和1944年,兩輪分別觸礁沉沒和被擊沉。

  陳順通于1949年8月8日立下遺囑,將兩輪的權益及應收未收之租金應全部歸其子陳洽群繼承。1987年12月31日,陳洽群立下遺囑,由其子陳震、陳春全權代理向日訴訟。中威公司、陳震、陳春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訴商船三井,主張兩輪租金、營運損失、船舶損失等鉅額損失。

  2007年,上海海事法院作出判決:對中威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商船三井向陳震、陳春支付並賠償兩輪的租金、營運損失、船舶損失及孳息。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又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于2010年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各方當事人的上訴。此後,商船三井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被駁回。

  由於商船三井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上海海事法院于2014年4月19日依法對到達我國浙江省舟山市嵊泗馬跡山港的商船三井所有的226434噸“BAOSTEEL EMOTION”輪實施了扣押。商船三井于2014年4月23日根據上海海事法院《限期履行通知書》的要求,全面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全部義務,包括船舶租金及孳息、船舶營運損失及孳息、船舶損失及孳息,共計2916477260.80日元;支付了一、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122575.41元、申請執行費人民幣298356元,共計人民幣2420931.41元;同時就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及其他費用提供了充分可靠並可供執行的擔保。2014年4月24日上海海事法院裁定,同時發佈《解除扣押船舶命令》,解除對“BAOSTEEL EMOTION”輪的扣押。

  這是一起普通商事合同及損害賠償糾紛。本案生效判決最終通過法院扣押船舶的強制措施得以執行。在商船三井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賠償義務情形下,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對被執行人的船舶採取扣押的強制措施,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本案通過扣押船舶,促使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履行我國法院生效判決,為歷時26年的‘中威案’畫上了圓滿句號,極大維護了我國法律與司法的權威,樹立了我國良好的法治形象。”張勇健説。

  (原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于中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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