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源 財富源

2024年12月25日 星期三

財經 > 滾動新聞 > 正文

字號:  

國家工商總局:四類商品或不能“無理由退貨”

  • 發佈時間:2016-02-06 06:39:00  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昨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指引》開始公開徵求意見。該指引擬規定,手機、電腦、數位産品等一經激活或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但前提條件是要求商家必須在消費者購買時進行“一對一”的告知確認,否則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

  爭議:“其他”可退貨的範圍不明確

  2014年開始實施的新《消法》針對網路購物等新型消費方式,設立了“七日內無理由退貨”制度。鋻於“七日內無理由退貨”制度規定得較為“原則”,新《消法》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

  國家工商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從實踐來看,網路銷售的商品種類繁多,商品性質千差萬別,商品的包裝也差異極大,政府部門很難通過列舉具體商品名錄的方式規定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的適用範圍。

  截至目前,最大的爭議是對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適用範圍存在不同理解。《消法》明確規定了消費者定作的商品、鮮活易腐的商品、線上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以及電腦軟體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或者期刊等四類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同時規定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經營者和消費者關於哪些“其他”商品能夠適用無理由退貨存在不同理解,一些經營者甚至對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類型進行擴大解釋,事實上一定程度上架空了《消法》無理由退貨制度,往往導致消費爭議發生。

  明確:“網購手機”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

  為此,工商總局制定的《指引》明確規定,根據商品的性質,增設了四類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的商品。即拆封後因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原因不宜退貨的商品:包括食品、藥品、保健品、化粧品、貼身用品等;一經激活或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包括産生授權或者激活資訊的手機、電腦、數位産品等;已經線上交付的充值類商品:包括手機充值卡、遊戲點卡等;特價清倉商品:包括即將到保質期的商品、包裝破損或者有瑕疵的商品等。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採取技術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對於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進行明確標注,並在商品銷售必經流程中設置顯著的提示程式,供消費者對單次購買行為進行“一對一”確認。同時,如不按照規定進行“一對一”的確認程式,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

  界定:打開包裝不影響“商品完好”

  爭議較大的還有對“商品完好”的定義。《消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但對商品完好的內涵和標準未加以明確。

  實踐中,有的經營者不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而且商品包裝必須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試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消費者的維權成本。

  對此,該《指引》將“商品完好”界定為商品本身、配件及附帶的防偽標識、商標吊牌、商品合格證、使用説明書等齊全。儲值卡(券)類商品完好是指卡(券)內金額未減少。並進一步明確,消費者基於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適當的試用不影響商品完好。

  細化:“七日”起點為簽收商品次日

  《指引》細化了七日期間的計算方式,七日期間自消費者簽收商品的次日開始起算。

  期間最後一天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最後一天,消費者應在以上期間內發出退貨商品。明確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應在銷售過程中向消費者明確告知其購買商品所需支付運費或者被免除運費的金額,以及真實、準確的退貨地址、退貨聯繫人及有效的聯繫方式。未告知的,七日期間自電子商務經營者正式告知消費者的次日起計算。

  據悉,該徵求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6年3月5日。公眾可登錄國家工商總局網站,通過首頁右側“規章草案意見徵集”欄提出意見。

  文/本報記者 藺麗爽

熱圖一覽

  • 股票名稱 最新價 漲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