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P2P上保證保險?保險公司態度審慎 保項目不保平臺
- 發佈時間:2016-02-04 10:03:00 來源:中國廣播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央廣網財經2月4日消息 (記者馬文靜)隨著“去擔保”成為業界共識,不少P2P將風控重任從擔保公向保險公司轉移。去年以來,各種“P2P+保險”合作模式涌出,其中最受關注的就是P2P與保險公司在保證保險業務上的合作。儘管規模尚未大幅鋪開,但此類業務已經引起監管層注意。
近日,保監會下發了《關於加強網際網路平臺保證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範網際網路平臺保證保險業務,重點對網際網路平臺選擇、資訊披露、內控管理等提出明確要求。
保監會立規 “P2P+保證保險”有據可依
保證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向履行保證保險的受益人(出借人)承諾,如果被保險人(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履行義務的,則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形式。這意味著,在網路借貸平臺上,如果借款人無法按規定還款,則由保險公司向投資人賠償損失。
保監會在《通知》中要求,保險公司在網際網路平臺上的保證保險業務應嚴格遵守償付能力監管要求,確保業務規模與資本實力相匹配。
此外,《通知》強調保險公司應慎重選擇合作的網際網路平臺,要求保險公司不得與存在提供增信服務、設立資金池、非法集資等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網際網路平臺開展合作,同時,嚴格審核投保人資質。
此前,P2P與保險公司在保證保險等業務上的合作多在探索階段,監管層並未表態規範。《通知》發佈後,有業內人士指出,此舉從一個側面表現出對網際網路平臺的保證保險業務探索的肯定。而《通知》更重要的意義在於,建立了網際網路平臺保證保險業務規範,讓保險公司和網際網路金融平臺的合作有據可依,有底線有方向。
“P2P+保險”花樣多 保證保險合作少
“與實力保險公司合作,安全放心”、“保險承保、本息保障”,對害怕風險的投資者而言,這些承諾無疑具有巨大吸引力。而作出此類宣傳的P2P平臺,往往是“與保險公司合作”是真,“本息保障”卻未必能實現。
P2P與保險公司的合作險種多樣,常見的有以下幾種:
一是保障賬戶盜刷風險的賬戶安全險,如拍拍貸和陽光保險的合作;
二是保障交易過程中資金損失的交易資金損失險,如PPmoney與陽光保險的合作;
三是保障借款人人身安全的借款人人身意外險,如搜易貸和眾安保險保險的合作;
四是借款人在無法履行還款義務時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保證保險,常見的是履約保證保險,此類合作如米缸金融、小馬金融與天安財險、小贏理財與眾安保險、精融匯與華安保險等;
此外,還有為平臺高管提供避責服務的董監及高級管理人員職業責任保險,以及為擔保抵押物提供的財産險等。
而在眾多保險中,真正可以實現投資者“本息安全”的僅有履約保證保險等保證保險産品。然而,目前僅極少數P2P平臺與保險公司達成了保證保險方面的合作,合作規模較小。即使是達成合作,也多是為平臺上的部分項目承擔保證保險,並非覆蓋全平臺。
保險公司態度審慎 保項目不保平臺
P2P平台資産的高風險使許多保險公司望而卻步,在保證保險的合作中,保險公司也保持十分審慎的態度,這點在保險公司對平臺選擇的嚴苛上可見一斑。
眾安保險相關業務負責人在接受央廣網記者採訪時表示,“眾安與網際網路金融平臺進行合作,是十分審慎的,原則上僅與股東關聯平臺以及經過嚴格評估的優質平臺合作。”
華安保險也首先選擇了在股東上有關聯關係的精融匯合作,“如果保險公司對P2P平臺底層的資産風險沒有把握,是不敢去做的,因為這風險成本很高。”精融匯董事長兼CEO祁勇表示。
即使是與經過嚴格評估後的平臺合作,也並不意味著有了保險公司與P2P平臺安全可以百分百掛鉤。
眾安保險相關業務負責人強調,“眾安並不是為這些平臺自身做保證保險,而是把經過眾安評估並認可的資産,通過這些信得過的優質平臺完成交易。眾安與平臺之間是合作的關係,而不是保險與被保險的關係。”
業內人士向記者表示,之所以保險公司沒有大範圍鋪開“P2P+保證保險”的合作模式,主要原因有四點:一是信用保證保險本身就屬於相對高風險的業務,二是合作平台資質參差不齊,三是目前我國徵信渠道有限,四是市場目前處於較為明顯的下行期,系統性風險高。
此外,一些P2P把保險當作增信工具過度宣傳,使保險公司可能承擔一定品牌聲譽風險,這讓保險公司在是否與P2P進行深入合作的問題上有所顧忌。
此前,永安保險與財雨網就曾在財雨網是否誇大了與永安保險的合作內容方面發生糾紛。
此次《通知》也強調了與保險公司合作的網際網路平臺的資訊披露義務。《通知》指出,在保險公司與網際網路平臺簽署的協議中,應當明確網際網路平臺不得採取擴大保險責任等方式開展誤導性宣傳。這間接約束了P2P在於保險合作過程中的宣傳行為,使“P2P+保證保險”的合作更加健康和透明化。
保險業內人士指出,“良好的環境,是任何一個行業可持續、穩健發展的前提,《通知》有助於整頓清理市場,以達到去偽存真的效果,為整個行業的有效發展鋪平了道路,從長遠來看,對保證保險和P2P的發展有積極意義”。
《通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保險公司對P2P平臺及項目審核的標準,對於還未和保險公司合作保證保險業務的P2P而言,只有加強風控管理,更加符合規範,才可能與保險公司有更多合作可能。對於已經與保險公司有合作的P2P平臺,《通知》將間接推動P2P 平臺加強資訊披露,不拿“保證保險”做誇張宣傳。
《通知》對保險公司及合作平臺在資訊披露、內控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如對保險條款中的免除責任作醒目提示等,也有助於保障投資者應有的知情權利。投資者在投資時應仔細閱讀保險條款,明確所投資項目的保險類型是否為保證保險、賠付比例如何、是否有賠付上限、保險公司免責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