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兒潮”之後的PPP能否健康成長?
- 發佈時間:2016-02-04 00:30:38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國家發改委城市和小城鎮改革發展中心研究員、學術委員會秘書長馮奎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表示,PPP正在經歷“嬰兒潮”階段,每天都有大量的PPP項目被設計出來,一些成熟的項目呱呱墜地。嬰兒潮之後,PPP能否健康地活下來,這很快就會成為一個問題。
PPP正經歷“嬰兒潮”般的快速成長期
《經濟參考報》:隨著中國經濟進入新常態,政府高度重視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模式(PPP),加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增加公共産品,現在PPP發展的情況如何?
馮奎:2013年的時候,PPP還比較冷。經過2014年到2015年底,中國各地已經推出了將近7000個PPP項目,計劃總投資額超過8萬億元。從簽約的情況來看,也有顯著增長,2015年4月底,全國各地PPP項目簽約率大概在10%-20%。截至2015年11月,國家發改委推出的第一批PPP項目,已簽約項目329個,佔推介項目數量的比例為31.5%。現在每天在全國各地都有大量的PPP的推介會、簽約活動,從PPP推進的國際經驗來看,中國這幾年的時間不是慢,而是很快。現在可以説PPP進入了“嬰兒潮”時期。
《經濟參考報》:PPP短時間內升溫、變熱,有哪些方面原因?
馮奎:改革開放初期,PPP就開始在中國有了零星的實踐。時至今日,若干個積極性聚到一起,推動了PPP短時間內升溫、變熱,推動形成這一波“嬰兒潮”。地方政府融資公司被剝離政府融資職能,以前的投融資模式“此路不通”,於是積極地“變道”。民間投資有了雄厚積累,2011年起,民間投資佔全社會固定資産投資的比重超過60%,連年高於全國固定資産投資增長的幅度,對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等以往不對他們開放的領域,抱有極大的熱情。從中央層面來看,推廣PPP承擔著推動政府職能轉變,調整經濟結構、提升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水準的重大職責。只有通過擴大社會資本的參與,才可能解決中國城鎮化進程中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的龐大需求。因此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等多個部委力推PPP,各類指導意見與政策不斷出臺。
《經濟參考報》:您認為,PPP在近中期如何發展?
馮奎:可以樂觀估計,PPP在近三年還會維持這種“井噴”局面,原因是,2016年是“十三五”規劃的第一年,各地的項目紛紛開工,也都把PPP作為投融資模式轉型的重要內容。我在城鎮化調研中發現,國家與省級層面的城鎮化試點正在展開,其中一項內容就是推進PPP創新。2014、2015年入庫的示範、試點項目,相當一些也有待瓜熟蒂落。近期一件大事是,國家發改委與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正式簽署合作諒解備忘錄,要合作推廣PPP模式,這對PPP又是一個巨大的推動。
從未來幾十年來看,中國最大的發展在於城鎮化,數十萬億城鎮化投資,涉及大量的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需要PPP模式加以解決。
對於PPP,我不擔心它的冷,而覺得要警惕它的熱,PPP在“嬰兒潮”之後的存續問題一定會成為焦點。
應警惕“嬰兒潮”之後PPP的健康成長
《經濟參考報》:哪些原因會影響PPP健康成長?
馮奎:我認為,影響PPP健康成長的因素有七個方面:
第一、條件不成熟而又早産的PPP,項目失敗的可能性大。PPP談判時間長、簽約時間長、實際合作時間長。如果一味追求短時間內立竿見影的效果,就可能在談判 、簽約、執行過程中,留下種種隱患。現在一些地方為了趕在特定時間內簽約成功,政府與社會資本的許多條件都沒有談妥,定價機制、約束性條款,都是馬馬虎虎,湊合著先過去,這樣的合同過於簡單,未來必定要走回頭路,翻燒餅,最後事倍而功半。
第二、政府人員變動導致PPP項目出現“夭折”。一個PPP項目,可能要經歷多個書記與市長的就任、離任。一任市長一任搞法,後任不理前任的茬,甚至不願意看到前任栽的樹在本屆內結果,也會導致PPP生長環境艱難。所以,僅靠一兩個市領導對PPP感興趣,而不是從政府職能轉變這點去培育PPP,這是有很大危險的。
第三、法律法規之間的衝突會殃及PPP。為了支援PPP,部委和地方政府出臺的“指導意見”、“辦法”、“鼓勵措施”,這些更多具有臨時的性質,具有行業與區域色彩,主要用於自身管理。PPP在發展過程中,涉及許多法律法規問題。法律法規不健全,或者不同的法律打架,就會導致PPP運作出現問題之後,救助機制發生不了作用。法律法規是水,PPP是魚。讓魚離開水,必死。
第四、“輔養”能力跟不上導致PPP長不好。政府與社會資本是PPP的雙親,要把孩子生下來,也要有能力撫養孩子。政府這方面的人才、技能儲備顯然不足。社會資本跟政府打交通,而且是長期合作的性質,這也需要社會資本對宏觀政策、區域發展、法律法規有深入的了解。在長期合作中發展,這不是一件容易事,就像有的運動員有五十米短跑的本領,但中長跑就不行了,更不要説馬拉松。政府行為學、社會資本行為學要有徹底的轉變與根本的提升。
第五、PPP也可能異化為地方融資平臺最後遭到整治。現在很多地方把 PPP模式簡單地當作一種融資工具或手段,把它的融資功能放到壓倒一切的地步,認為簽約之日就是政府大卸包袱之時,就是大功告成之時。這樣下去,PPP勢必異化成為另外一種融資平臺公司,成為“新瓶”裝“舊酒”。
第六、風險頻發,將會有部分PPP在未來導致公眾抵制。PPP在運營過程中,可能出現操作不透明,出現灰色交易,或者投資者其他方面的誠信出了問題,導致PPP在一個地方運作的公眾輿論環境、供給需求環境惡化。
第七、濫竽充數出籠的PPP最後要被打回原形。這些項目,無論其後天的培育條件多好、法律環境多麼完善,但其實質上不能採用PPP的形式,因為PPP有其必須的一些先天約定條件。發達國家對PPP項目投資佔公共産品與基礎設施的支出的比例一般有個界限,大體上在10%~20%。政府為了政績好看,一些企業是在拿PPP説事,大家在包裝PPP項目,在比拼PPP項目出籠數量、出籠速度,似乎PPP包治百病,最能體現改革思想,這將為以後留下病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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