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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就反壟斷領域兩項文件徵求意見(附全文)

  • 發佈時間:2016-02-03 11:17:25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北京2月3日電 日前,國家發改委發佈《反壟斷案件經營者承諾指南》和《橫向壟斷協議案件寬大制度適用指南》的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前者用於,在反壟斷案件調查中,被調查的經營者可以提出承諾,採取具體措施消除其行為後果,執法機構可以接受經營者的承諾,決定中止調查和終止調查。

  後者適用於,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

  以下為《反壟斷案件經營者承諾指南》(徵求意見稿)全文:

  反壟斷案件經營者承諾指南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本指南的依據和意義

  為了指導在反壟斷案件調查過程中適用經營者承諾及中止調查、終止調查程式(以下統稱“經營者承諾制度”),提高反壟斷執法機構(下稱執法機構)執法工作的透明度,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下稱《反壟斷法》),制定本指南。

  在反壟斷案件調查中,依據《反壟斷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被調查的經營者可以提出承諾,採取具體措施消除其行為後果,執法機構可以接受經營者的承諾,決定中止調查和終止調查。這有助於提高反壟斷執法效率,節約行政執法資源,同時也能夠儘快實現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目標。

  第二條 經營者承諾制度的適用範圍

  執法機構對涉嫌壟斷行為調查核實後,認為構成壟斷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不再接受經營者提出的承諾。對於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生産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的橫向壟斷協議案件,執法機構不應接受經營者提出的承諾,實施中止調查。

  對於其他反壟斷案件,經營者主動提出承諾,執法機構可以決定適用中止調查及終止調查程式。

  第三條 中止調查及終止調查決定的法律後果

  執法機構的中止調查及終止調查決定,不是對經營者的行為是否構成壟斷行為作出認定。執法機構仍然可以依法對其他類似行為實施調查並作出行政處罰。此外,執法機構的中止調查及終止調查決定也不影響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就該涉嫌壟斷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中止調查及終止調查決定也不應作為認定該行為構成壟斷行為的相關證據。

  第四條 經營者提出與撤回承諾

  在執法機構開始調查經營者的涉嫌壟斷行為後、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前的任何階段,經營者都可以提出承諾,申請中止調查。

  執法機構作出中止調查決定前,經營者也可以撤回承諾。經營者決定撤回的,執法機構將及時終止對經營者承諾的審查程式,繼續對該涉嫌壟斷行為進行調查,並不再接受經營者提出的承諾。

  第五條 經營者提出承諾前與執法機構的溝通

  執法機構鼓勵經營者在盡可能早的階段提出承諾。經營者提出承諾前,可以與執法機構進行必要的溝通。

  執法機構認為相關案件適宜適用中止調查程式的,可以告知經營者涉嫌壟斷行為的基本事實以及可能造成的影響,並可以與經營者進行溝通。在溝通基礎上,由經營者自願提出申請。

  第六條 經營者承諾的初步審查

  經營者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承諾、申請中止調查。書面申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調查的涉嫌壟斷行為及可能造成的影響;

  (二)承諾採取消除行為後果的具體措施;

  (三)履行承諾的期限及方式;

  (四)需要承諾的其他內容。

  執法機構一般應當在收到申請後的一個月內,就案件是否適宜中止調查、經營者申請的時間、方式等進行初步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書面告知經營者。

  第七條 經營者的承諾措施

  經營者提出的承諾措施可以是行為性、結構性或者是二者相結合的措施。承諾措施應當是明確、可行且可以自主實施的。如果承諾措施未經第三方同意而無法實施,經營者應當提交第三方同意的書面意見。

  前款所指的行為性措施包括開放網路或者平臺等基礎設施,許可專利、技術秘密或者其他智慧財産權,終止排他性協議等;結構性措施包括剝離有形資産、智慧財産權等無形資産或者相關權益等。

  第八條 經營者與執法機構的協商

  執法機構受理經營者提出的承諾後,經營者與執法機構可以就承諾內容進行協商,包括案件事實的具體表述、承諾措施能否有效消除涉嫌壟斷行為的後果以及是否限于解決執法機構所關注的競爭問題等。

  在協商過程中,經執法機構和經營者一致同意,可以邀請第三方經營者、行業協會、專家學者等共同參加討論。

  第九條 承諾措施公開徵求意見與修改

  執法機構認為經營者的涉嫌壟斷行為已經影響到其他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在保障經營者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可以就經營者提出的承諾措施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於一個月。

  社會公眾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意見,執法機構認為應當採納的,可以建議經營者對承諾措施進行修改或者重新提出承諾措施。經營者不願意對承諾措施進行修改,執法機構可以終止經營者承諾的審查與協商程式,繼續對涉嫌壟斷行為進行調查。

  如果修改後的承諾措施在性質或者範圍上發生了改變,執法機構可以再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十條 經營者承諾的期限

  經營者承諾的履行期限,由執法機構根據具體案情決定。一般最短不少於六個月,最長不超過三年。案情重大複雜,經營者在三年內無法完全履行承諾消除涉嫌壟斷行為後果的,可以申請適當延長,但經營者承諾的履行期限最長不應超過五年。

  第十一條 對承諾措施的分析審查

  執法機構與經營者進行充分協商並對經營者提出的承諾措施完成分析審查後,認為案件基本事實清楚、承諾措施能夠消除涉嫌壟斷行為後果的,可以決定中止調查。

  第十二條 中止調查決定

  執法機構決定中止調查的,應當製作中止調查決定書,載明下列內容:

  (一)涉嫌壟斷行為的事實及對競爭産生或可能産生的影響;

  (二)經營者承諾的具體內容、消除行為後果的措施;

  (三)經營者履行承諾的期限及方式;

  (四)經營者定期報告的義務;

  (五)對經營者履行承諾的監督措施;

  (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諾的法律後果等。

  第十三條 經營者承諾履行情況的報告與監督

  經營者應當按照中止調查決定書的要求向執法機構書面報告承諾履行情況。

  執法機構應當對經營者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監督,必要時可以委託獨立的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 終止調查決定

  經營者履行承諾,已經消除行為後果的,執法機構應當終止調查,並製作終止調查決定書。

  終止調查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執法機構調查的經營者涉嫌壟斷行為;

  (二)經營者承諾的具體內容、消除行為後果的措施;

  (三)經營者履行承諾情況;

  (四)對經營者履行承諾的監督情況;

  (五)終止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

  第十五條 中止調查、終止調查決定的報告備案及公佈

  省級執法機構作出中止調查、終止調查決定前,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履行報告備案程式。

  在保障經營者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執法機構應當在作出中止調查、終止調查決定後的20個工作日內,依法將中止調查決定書、終止調查決定書向社會公佈。

  第十六條 恢復調查決定

  如果出現《反壟斷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所規定的情形,執法機構應當恢復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

  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認為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向執法機構提出恢復調查申請,由執法機構審查後決定是否恢復調查。

  第十七條 恢復調查後的中止調查和處罰

  執法機構恢復調查後,不再接受經營者的承諾申請。但是,依據《反壟斷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第(二)項恢復調查的,執法機構可以基於新的事實接受經營者的申請。執法機構依據《反壟斷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第(一)、(三)項情形恢復調查並認定為壟斷行為的,可以對經營者依法從重處罰。

  第十八條 實施日期

  本指南于 年 月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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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橫向壟斷協議案件寬大制度適用指南》(徵求意見稿)全文:

  橫向壟斷協議案件寬大制度適用指南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本指南的依據和目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下稱《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下稱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以下稱寬大制度)。為指導在橫向壟斷協議案件中適用上述規定,提高執法機構工作的透明度,便於經營者申請寬大,依據《反壟斷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寬大制度的意義

  橫向壟斷協議通常具有嚴重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相對更為穩固,同時也具有高度隱秘性,如果相關經營者能夠主動配合,將大大降低執法機構發現並展開調查的難度。因此,執法機構認為,對於那些願意主動報告橫向壟斷協議並提供重要證據,同時停止涉嫌違法行為並配合執法機構調查的經營者,執法機構相應地給予經營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助於提高執法機構發現並查處壟斷協議行為的效率,節約行政執法成本,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同時,執法機構也認為,給予經營者寬大的額度應當與經營者協助執法機構查處壟斷協議案件的貢獻程度相匹配。

  第三條 本指南的適用範圍

  本指南僅適用於橫向壟斷協議案件。

  橫向壟斷協議是指《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實施的壟斷協議。本指南下文中所指的壟斷協議均指橫向壟斷協議。

  第四條 經營者申請寬大的受理機構

  參與壟斷協議的經營者可以在執法機構採取《反壟斷法》第三十九條所規定的任何措施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請寬大。同一壟斷協議案件中,經營者分別向不同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請寬大且均被受理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協商處理。

  執法機構採取《反壟斷法》第三十九條所規定的任何措施後,參與壟斷協議的經營者可以向負責調查的執法機構申請寬大。

  第五條 經營者與執法機構的事先溝通

  執法機構鼓勵經營者盡可能早地報告壟斷協議有關情況。經營者申請寬大前,可以匿名或者實名通過口頭或者書面方式與執法機構進行溝通。

  第六條 經營者申請寬大應提交的材料

  申請寬大的經營者應當提交壟斷協議有關情況的報告,同時應提交該經營者已經掌握的重要證據材料。

  報告應當明確承認經營者從事了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的壟斷協議行為,詳細説明達成和實施壟斷協議的具體情況。報告應當包括以下資訊:(1)壟斷協議的參與者及其基本資訊(包括名稱、地址、聯繫方式及參與代表等);(2)壟斷協議的聯絡情況(包括聯絡的時間、地點、內容以及具體參與人員);(3)壟斷協議涉及的産品或者服務、價格、數量等;(4)影響的地域範圍和市場規模;(5)持續時間;(6)對經營者所提交證據的説明。

  經營者所掌握的重要證據材料是指:執法機構尚未掌握案件線索或者證據的,足以使執法機構依據《反壟斷法》第三十九條啟動調查程式的證據;執法機構已經啟動調查程式的,對最終認定壟斷協議行為具有顯著增值作用的證據,包括:(1)在壟斷協議的達成方式和實施行為方面具有更大證明力或者補充證明價值的證據;(2)在壟斷協議的內容、達成和實施的時間、涉及的産品或者服務範疇、參與成員等方面具有補充證明價值的證據;(3)其他能夠強化壟斷協議證明力的證據。

  一般認為,在壟斷協議達成、實施期間所産生的原始證據比傳來證據更具有證明力;直接證據比間接證據更具有證明力;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比一個孤立的證據更具有證明力。

  第七條 經營者申請寬大的初步報告

  經營者在申請寬大時暫時無法提供全部材料的,可以先向執法機構提交關於壟斷協議的初步報告。初步報告應當明確承認經營者從事了涉嫌違反《反壟斷法》所禁止的壟斷協議行為,簡要説明達成和實施壟斷協議的基本情況,包括壟斷協議的參與者、涉及的産品或者服務、達成和實施的時間等。

  經營者提交初步報告的,執法機構將出具書面意見,要求經營者在一定期限內補充相關材料,該期限最長一般不超過30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60日。如果經營者在執法機構要求的期限內補充提交相關材料,執法機構將以其收到初步報告的時間為申請寬大時間;經營者未在期限內按要求補充提交相關材料的,視為經營者未提出寬大申請。

  經營者首次提出正式寬大申請,提交的材料需要補正的,如果提交的材料已經能夠説明壟斷協議的基本情況,執法機構將按照初步報告對待,並在向經營者出具的書面意見中載明。

  第八條 經營者申請寬大的形式

  經營者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提交寬大的申請報告或者初步報告。以口頭形式報告的,執法機構將進行書面記錄並由經營者授權的報告人簽名確認;書面形式包括通過電子郵件、傳真或者書面紙質材料等,但經營者應當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

  第九條 經營者申請寬大的登記受理

  經營者提交寬大的申請或者初步報告後,執法機構將進行登記確認,並在7個工作日內向經營者出具書面意見,明確收到的時間及材料清單。

  經營者提交的寬大的正式申請材料不完整或者形式不滿足本指南第六條要求的,執法機構將在書面意見中告知經營者補正,並以最後收到符合要求的補正材料的時間為經營者正式申請寬大的時間。經營者提交初步報告的除外。

  第十條 經營者獲得寬大需要滿足的其他條件

  經營者提交寬大的申請或者初步報告後,如果未全面履行以下義務,執法機構一般不給予寬大:

  (一)及時停止涉嫌違法行為,但執法機構為保證調查工作順利進行而要求經營者繼續實施上述行為的情況除外。經營者已經向境外執法機構申請寬大,並被要求繼續實施上述行為的,應當向執法機構報告;

  (二)迅速、持續、全面、真誠地配合執法機構的調查工作;

  (三)妥善保存並提供證據材料和資訊,不得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材料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資訊;

  (四)未經執法機構同意不得對外披露向執法機構申請寬大的情況;

  (五)不得有其他影響反壟斷執法順利進行的行為。

  經營者脅迫或者組織其他經營者參與達成、實施壟斷協議或者妨礙其他經營者停止該違法行為的,執法機構一般不對其免除處罰,但可以相應給予減輕處罰。

  第十一條 經營者申請順位的確定

  在發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之前,執法機構按照經營者申請寬大的時間先後為經營者排序,確定經營者申請寬大的順位,並書面告知經營者所處的順位。

  經營者未履行本指南第十條第一款所列義務的,執法機構將取消其順位。第一順位的經營者存在本指南第十條第二款情形的,執法機構可以將其調整為第二順位經營者;情節嚴重的,執法機構可以取消其順位。

  經營者的順位被調整或者取消後,其後順位的經營者可以依次向前遞補。

  第十二條 執法機構的審理審查

  執法機構調查認定壟斷協議行為成立的,案件執法人員應當在案件調查報告中根據經營者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確定對經營者的處罰金額,並根據經營者申請寬大的順位提出是否給予經營者寬大以及處罰減免幅度的建議,執法機構依法在案件的審理審查程式中研究並作出決定。

  一般情況下,執法機構在同一壟斷協議案件中最多給予三個經營者寬大。如果案件重大複雜、涉及經營者眾多,並且申請寬大的經營者確實提供了不同的重要證據材料,執法機構可以考慮給予更多的經營者寬大。

  第十三條 執法機構免除、減輕經營者的罰款

  對於第一順位的經營者,執法機構可以對經營者免除全部罰款或者按照不低於80%的幅度減輕罰款。在執法機構啟動調查程式前申請寬大並確定為第一順位的經營者,執法機構將給予免除全部罰款。

  對於第二順位的經營者,執法機構可以按照30%至50%的幅度減輕罰款。對於第三順位及後序順位的經營者,可以按照不高於30%的幅度減輕罰款。

  本指南所稱罰款是指,將申請罰款減免以外的所有情節綜合考慮後確定應當對經營者作出的罰款金額。

  第十四條 執法機構減免沒收經營者的違法所得

  為鼓勵經營者主動報告壟斷協議行為並提供重要證據,執法機構可以考慮在減免罰款的同時參考本指南第十三條考慮減免沒收經營者的違法所得。

  第十五條 執法機構決定的告知和公開

  執法機構在向經營者發送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將寫明擬給予經營者寬大的結果和理由,經營者有權依法向執法機構提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

  執法機構依照本指南最終決定給予經營者寬大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後的20個工作日內,依法將免予處罰決定書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向社會公佈。

  第十六條 執法機構的保密義務

  對經營者依據本指南申請寬大所提交的報告、形成的文書等材料,執法機構將另卷封存保管,未經經營者同意不得對外公開,任何其他機關、組織、個每人平均無權查閱;上述材料也不作為相關民事訴訟的證據使用,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執法機構不予寬大的,不得以經營者提交的材料作為認定經營者從事壟斷協議行為的證據。

  第十七條 實施日期

  本指南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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