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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向壟斷協議案件寬大制度適用指南》徵求意見

  • 發佈時間:2016-02-03 10:39: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2月3日電 據發改委網站消息,發改委今日發佈《橫向壟斷協議案件寬大制度適用指南》(徵求意見稿),並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此次公開徵求意見時間為2016年2月3日至2016年2月22日。

  《橫向壟斷協議案件寬大制度適用指南》僅適用於橫向壟斷協議案件。橫向壟斷協議是指《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實施的壟斷協議。本指南下文中所指的壟斷協議均指橫向壟斷協議。

  參與壟斷協議的經營者可以在執法機構採取《反壟斷法》第三十九條所規定的任何措施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請寬大。同一壟斷協議案件中,經營者分別向不同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請寬大且均被受理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協商處理。執法機構採取《反壟斷法》第三十九條所規定的任何措施後,參與壟斷協議的經營者可以向負責調查的執法機構申請寬大。

  執法機構鼓勵經營者盡可能早地報告壟斷協議有關情況。經營者申請寬大前,可以匿名或者實名通過口頭或者書面方式與執法機構進行溝通。

  申請寬大的經營者應當提交壟斷協議有關情況的報告,同時應提交該經營者已經掌握的重要證據材料。

  報告應當明確承認經營者從事了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的壟斷協議行為,詳細説明達成和實施壟斷協議的具體情況。報告應當包括以下資訊:(1)壟斷協議的參與者及其基本資訊(包括名稱、地 址、聯繫方式及參與代表等);(2)壟斷協議的聯絡情況(包括聯絡的時間、地點、內容以及具體參與人員);(3)壟斷協議涉及的産品或者服務、價格、數量等;(4)影響的地域範圍和市場規模;(5)持續時間;(6)對經營者所提交證據的説明。

  經營者在申請寬大時暫時無法提供全部材料的,可以先向執法機構提交關於壟斷協議的初步報告。經營者提交初步報告的,執法機構將出具書面意見,要求經營者在一定期限內補充相關材料,該期限最長一般不超過30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60日。如果 經營者在執法機構要求的期限內補充提交相關材料,執法機構將以其收到初步報告的時間為申請寬大時間;經營者未在期限內按要求補充提交相關材料的,視為經營 者未提出寬大申請。

  《指南》規定,經營者提交寬大的申請或者初步報告後,如果未全面履行以下義務,執法機構一般不給予寬大。

  一是及時停止涉嫌違法行為,但執法機構為保證調查工作順利進行而要求經營者繼續實施上述行為的情況除外。經營者已經向境外執法機構申請寬大,並被要求繼續實施上述行為的,應當向執法機構報告;

  二是迅速、持續、全面、真誠地配合執法機構的調查工作;

  三是妥善保存並提供證據材料和資訊,不得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材料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資訊;

  四是未經執法機構同意不得對外披露向執法機構申請寬大的情況;

  在發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之前,執法機構按照經營者申請寬大的時間先後為經營者排序,確定經營者申請寬大的順位,並書面告知經營者所處的順位。

  經營者未履行本指南第十條第一款所列義務的,執法機構將取消其順位。第一順位的經營者存在本指南第十條第二款情形的,執法機構可以將其調整為第二順位經營者;情節嚴重的,執法機構可以取消其順位。經營者的順位被調整或者取消後,其後順位的經營者可以依次向前遞補。

  對於第一順位的經營者,執法機構可以對經營者免除全部罰款或者按照不低於80%的幅度減輕罰款。在執法機構啟動調查程式前申請寬大並確定為第一順位的經營者,執法機構將給予免除全部罰款。

  對於第二順位的經營者,執法機構可以按照30%至50%的幅度減輕罰款。對於第三順位及後序順位的經營者,可以按照不高於30%的幅度減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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