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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少女見網友慘遭強姦 六男子均獲重刑

  • 發佈時間:2016-02-02 11:49: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李萬祥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2日訊(記者 李萬祥)初二女生王某通過社交軟體認識了被告人關某。然而令王某沒想到的,這是她一切惡夢的開始。與關某相約見面當日,關某便與其好友甘某對王某實施了輪姦。事後,關某多次邀約王某,與多名好友對王某實施強姦。最高法今天公佈了這樣一起典型案例。

  近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以強姦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十年零五個月,被告人孟某十年零五個月,被告人關某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張某甲有期徒刑八年零五個月,被告人張某乙有期徒刑五年零五個月。

  2014年8月,正在上初二的王某通過社交軟體聊天認識了關某,並相約見面。見面時關某叫上了自己的好友甘某,三人一起到七里寺遊玩、吃飯。天黑後王某提出回家,但關某和甘某以車燈損壞不能夜間行駛為由將王某誘騙至民和縣滿坪鎮一家春旅店內,二人採取脅迫手段,先後強行與王某發生性關係。

  同年9月20日,甘某發資訊給王某,約到民和縣帝豪賓館房間內見面,王某去後發現賓館內還有馬某,又脅迫其先後與甘某、王某發生了性關係。

  同年9月27日,甘某將王某約至西寧市城東區自己的出租屋內,飯後又將王某帶至西寧市海東花園附近張某甲的出租屋內,當時屋內還有孟某、張某乙。到達出租屋後,甘某就與王某發生了性關係,之後張某乙進入臥室掀開王某身上的被子,意圖與王某繼續發生性關係,遭到王某的拒絕後離開。當晚,張某甲、甘某、孟某和王某四人同居一室,在次日淩晨5點左右,孟某與王某再次發生了性關係。

  同年9月28日晚上,馬某在西寧化隆賓館附近的夜市上與王某相遇,並將王某誘騙至西寧市嘉禾賓館內發生性關係。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甘某、馬某、孟某、關某、張某甲、張某乙違背婦女意願,與幼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公訴機關指控上列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各被告人的行為屬輪姦,且輪姦幼女,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各被告人在作案過程中所起作用相當,不宜區分主從犯。被告人甘某對同一幼女姦淫多次,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甘某、張某甲歸案後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同案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具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甘某、馬某、孟某、張某甲、張某乙、關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遂依法判處被告人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十年零五個月,被告人孟某十年零五個月,被告人關某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張某甲有期徒刑八年零五個月,被告人張某乙有期徒刑五年零五個月。

  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利用網路聊天,欺騙被害人與其見面,並脅迫被害人,對未成年被害人多次強姦、多人輪姦的惡性案件。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對“情節惡劣”的認定標準,刑法和司法解釋無明文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長時間對同一婦女多次實施強姦的,一般認定為“情節惡劣”。本案中根據甘某、馬某、孟某和關某對被害人實施多次強姦的具體情況,遂作出上述判決。本案為一起典型案例,各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應更關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和法律知識教育,當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及時拿起法律的武器來捍衛自己的權益,早日將不法分子繩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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