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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喜偽劣産品案一審宣判 兩公司被處罰金共240萬元

  • 發佈時間:2016-02-02 07:24: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長江商報消息兩公司被處罰金共240萬元,10人被判有期徒刑

  昨日,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依法對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福喜)、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福喜)、被告人楊立群、賀業政等犯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一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

  法院以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分別判處兩家福喜公司罰金人民幣120萬元;澳籍被告人楊立群等十每人平均被判有期徒刑。其中原歐喜投資(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歐喜公司)深加工事業部總經理楊立群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驅逐出境。原歐喜公司深加工事業部運營總監賀業政等9人被判二年八個月至一年七個月不等,並處罰金8萬元至3萬元不等。上述9人中有4人適用緩刑。

  就公眾關心的焦點問題,記者專訪了本案的審判長以及相關行政執法機關人員。

  焦點一 違法動機

  再加工“為挽回經濟損失” 形成從上至下的默契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單位上海福喜、河北福喜公司均係食品生産經營企業。2013年五六月間,兩被告單位生産、銷售的部分食品因不符合百勝公司的工藝和原料要求,被退貨或終止訂單,相關産品大量積壓。

  同年下半年,歐喜公司深加工事業部為挽回經濟損失,經被告人賀業政等相關管理人員商議,決定將上述回收或已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繼續銷售或作為原料進行生産。同年12月,被告人楊立群擔任歐喜公司深加工事業部總經理,召集被告人賀業政等人商議,決定繼續執行原處理方案。

  之後,被告人楊立群通過會議、電子郵件等方式,指令兩被告單位繼續執行用回收食品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作為原料生産的方案;被告人賀業政傳達指令並安排被告人陸秋艷等人協調相關産品的再加工等生産活動;被告人杜平(原係歐喜公司銷售主管)根據授意,為兩被告單位尋找客戶,銷售用回收食品、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作為原料再生産的食品。

  被告人胡駿、劉立傑、張暉分別作為上海福喜公司的廠長、計劃主管、品質經理,被告人李亞軍、張廣喜、薛洪萍分別作為河北福喜公司的廠長、倉儲物流經理、品質經理,採用會議等方式,根據楊立群等人的指令,並按各自的職責參與相關産品的再加工等生産活動。

  這一違法行為形成了從上至下的默契。審理查明,2014年4月,根據楊立群、賀業政等人指令,由杜平聯繫客戶,由李亞軍組織、指揮,由張廣喜安排生産,河北福喜公司用百勝公司退貨且超過保質期的千余箱燈影牛肉絲,再加工成香辣牛肉絲,重新標注生産日期和保質期銷售。

  法院認為,現有證據足以認定兩被告單位、十名被告人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的主觀故意。涉案不合格産品所佔兩被告單位經營額的比重,以及是否按照公司的生産流程操作,不應作為其免除法律及社會責任的理由。

  焦點二 違法事實

  以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辯護人認為,兩被告單位銷售的産品並非“過期食品”,有的期限不是保質期,而且針對不同客戶的需求,有的保質期可以更改,甚至保質期可以自動延長。此外,辯護人還提出百勝公司退貨的食品,不屬於回收食品。

  根據法律規定,食品生産加工過程,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標準。程式和加工行為違法,也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例如,法院認為,經查,涉案冷凍香煎雞排、燈影牛肉絲,均已在包裝上確定了生産日期、保質期。《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生産經營用回收食品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作為原料生産的食品,該規定是對食品生産經營者的禁止性要求。確定保質期,也應是食品生産經營者對食品品質安全作出的承諾,保質期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改。

  再如,涉案冰鮮雞皮、雞胸肉,繫上海福喜公司因生産計劃發生變化,自行將原料供應商確定的冰鮮産品轉為凍品並延長保質期。此行為既違反了《食品安全法》關於保質期的相關規定,又違反了《鮮、凍禽産品》(GB16869-2005)關於“分割禽體時應先預冷後分割;從放血到包裝、入冷庫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需凍結的産品,其中心溫度應在12小時內達到零下18攝氏度,或零下18攝氏度以下”的規定,屬於改變了原料供應商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並在超過原料保質期的情況下進行生産。

  法院判定此案的另一個關鍵詞為“回收”。經查,福喜的部分産品已發送至採購商百勝公司的配送部門,後由百勝公司退回。涉案産品售出後因不符合工藝和原料要求被退貨,依法應認定為回收食品。用回收食品、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作為原料生産的涉案産品,具有食品安全風險,應認定為不合格産品。

  關於此案構成何種犯罪,本案的審判長徐偉説,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兩被告單位、十名被告人的行為均應以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焦點三 審理過程

  歷時四個月審理並依法作出判決

  2014年7月,上海福喜使用過期食品的行為首次曝光,至今已一年半。據行政執法人員介紹,這一年半中,福喜存在一定程度阻擾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調查的行為。例如在案發當晚,上海市食藥監局執法人員趕赴位於嘉定區馬陸鎮的上海福喜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曾遭遇公司有關管理人員指揮該企業保安“不得讓任何人員進入公司”,阻撓執法人員進入公司長達2小時,後經公安機關介入,執法人員才得以進入公司調查。

  調查還發現,福喜事件被媒體曝光後,當晚公司部分高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有計劃的批量刪除其指揮違法生産加工的電子郵件證據,個別高管甚至把郵件全部清空,致使執法人員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恢復電子郵件,給案件調查帶來很大阻力。

  據了解,公安機關要蒐集證據,包括對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等一系列證據,需要做好基礎工作。到了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階段,對於已經蒐集的證據要作出審查判斷,看是否已符合起訴條件。本案中,檢察機關還作了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所以延續時間較長。徐偉説,嘉定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審理時間4個月。

  焦點四 後續監管

  企業觸犯法律底線必將受到最嚴處罰

  徐偉説,食品生産經營企業的所有活動,必須嚴格遵守法律,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産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任何企業觸犯法律底線,必將受到最嚴厲的處罰。

  上海市食安委專家委員會相關專家認為,大企業一旦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後果更為嚴重,影響更為惡劣,因此更應當嚴格自律,帶頭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和全程式控制制,引領行業食品安全管理水準提高。(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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