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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現天價拖車費:開價12萬 救援公司成被告

  • 發佈時間:2016-01-30 10:22:00  來源:北京晨報  作者:黃曉宇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告認為被告隱瞞實際情況訂立救援合同

  王先生駕駛公司的貨車與他車相撞,救援公司派出車輛救援後開出12萬餘元的救援確認單,王先生認為費用過高,雙方未能達成一致。後王先生將所在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其與救援公司合同,並賠償其車輛毀損損失、停車費、車輛停運損失等共計6.6萬餘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訴稱,去年10月23日晚,王先生駕駛公司所有的貨車行駛至海澱區杏石口路附近,與另一貨車相撞,致兩車受損,司機李先生受傷。事故經交通隊認定,王先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交警通知某救援公司到現場救援,王先生則陪同受傷的李先生到醫院進行救治。

  原告稱,5天后到救援公司辦公地領取救援確認單,發現救援公司對兩輛事故車輛救援費用要價12.87萬元。事後,公司與交警隊共同調取了事故現場南側加油站案發時的監控錄影,錄影中顯示救援公司並未派出收費項目中所列的200噸吊車,現場指揮救援人員僅一人,且對兩輛事故車實施救援的實為同一批救援車,救援公司存在重復計費問題。

  原告稱,其多次找救援公司協商救援費用問題,但救援公司堅持按其在救援確認單中記載的費用收費,由於公司無力支付高額救援費,導致兩輛事故車輛至今仍停放在四季青鄉柴家墳停車場內,無法維修並重新投入運營。同時,經觀察現場救援視頻並查看公司事故車輛,發現救援公司在現場救援時,卸貨存在處理不當的問題,將該車輛的蓋板予以破壞性切割,無法通過簡單組裝復原,給其造成不低於1.3萬元的損失。

  原告認為,雙方之間的救援拖車合同,係救援公司以欺詐手段,為牟取不正當利益,利用其不在事故現場的事實,隱瞞了救援公司實際提供服務情況而訂立的合同,明顯違背自願原則,並非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了公司的利益,應屬於可撤銷合同。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記者黃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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