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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客多次被“轉包”,出了車禍誰擔責?

  • 發佈時間:2016-01-26 08:37:53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社長春1月26日專電(記者周立權)長春市民李女士參加公司組織的一次雲南之行,途中不幸遭遇車禍。索賠時發現,自己報團後被旅遊公司“轉包”了。兩家旅遊公司的相互推諉,讓受到意外傷害的李女士更加“鬧心”。

  旅遊遭車禍,撞成十級傷殘

  2013年,李女士所在的房地産公司組織20名員工赴雲南旅遊。公司在吉林省某國際旅行社交納團費7.5萬元。

  就在到達雲南的第二天下午,李女士等人乘坐的大型旅遊客車在大理至麗江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客車側翻于道路中間的隔離花壇,包括李女士在內的20人在車禍中受傷。事後,經大理市公安局交警部門認定,駕駛人負全部責任,李女士等乘客無責任。

  事故發生後,李女士被送往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醫院住院26天。返回長春後,李女士又住院治療24天。事後,經過司法鑒定,她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

  維權索賠,出現多個責任主體

  出院後,李女士向吉林省某國際旅行社索取賠償,卻被告知吉林省某國際旅行社已將該旅遊合同轉給長春某旅行社。兩家旅行社互相推諉,李女士只好訴諸法律解決。

  在庭審過程中,兩家旅行社各執一詞。吉林省某國際旅行社辯稱,該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包括國內旅遊,只是代收李女士等人的團費,該款項已轉給長春某旅行社,所以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長春某旅行社則稱,公司已經履行了合同中的相關義務,包括與雲南地接社的簽約、往返飛機票的預訂等,違約責任應由雲南地接社承擔。

  法院認為,長春某旅行社承接包括李女士在內的20人旅遊團,為其訂購了機票,又將該筆業務委託雲南地接社完成,應當認定長春某旅行社為組團社,李女士與長春某旅行社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旅遊合同關係;雲南旅遊汽車公司提供交通服務,屬於履行輔助人。根據旅遊法規定,由於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産損失的,旅遊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所以,一審法院認定此案的賠償責任由長春某旅行社承擔。一審判決長春某旅行社賠償李女士各項損失共計6.6萬餘元。

  擅自轉讓業務,最先接手旅行社負連帶責任

  李女士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關於兩家旅行社的責任承擔問題,二審法院認為,吉林省某國際旅行社以自己的名義收取旅遊費用,承接旅遊業務,與上訴人李女士存在旅遊合同關係,應認定為旅遊經營者。其在未經李女士同意情況下,擅自將該項旅遊業務轉讓給長春某旅行社,應當對李女士在旅遊過程中遭受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日前,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二審判決,改判長春某旅行社賠償李女士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7.3萬餘元;吉林省某國際旅行社對此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四庭法官于小依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旅遊經營者擅自將其旅遊業務轉讓給其他旅遊經營者,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遭受損害,請求與其簽訂旅遊合同的旅遊經營者和實際提供旅遊服務的旅遊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所以二審判決吉林省某國際旅行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于小依提醒廣大遊客,在參團旅遊前,要與旅遊經營者簽訂正式旅遊合同,核實實際提供旅遊服務的經營者與簽訂合同的經營者是否一致,以確保在遭受人身傷害時自身權益能得到充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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