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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運營商的霸王條款要改改了

  • 發佈時間:2016-01-25 06:34:03  來源:燕趙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 陳霞)昨日記者從河北省工商局獲悉,日前該局召開電信運營商行政約談會。會上,經檢總隊通報了河北省電信業目前存在的3大類11個主要問題,消保處則通報了電信業投訴舉報情況,2015年全省12315系統共受理電信類服務投訴5878件,佔全部服務類投訴的41.5%,排名第一。

  根據國家頒布實施的《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電信業存在的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發佈違法廣告行為、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等違法行為進行監管執法。根據工商機關近期掌握的投訴、舉報數據和查辦經濟違法違章案件數據,河北省工商局梳理出了目前全省電信業存在的與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相違背的,共3大類11個方面具有典型性的違法違規問題。

  省工商局相關領導指出,召開約談會的目的就是要求電信運營商按照“有則改之,無則注意,加強管理,注重預防”的原則,在2月底之前,搞好自查自糾。整改後要向工商局報告情況,工商局將進行回訪調查,對整改後依然存在問題的進行依法處置。

  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的5種行為

  從省電信業的情況來看,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主要表現在五個方面。

  ■行為1:電信運營商在提供寬頻上網服務時,在消費者繳納全年上網費用的情況下,通過簽署包含搭售固話、手機終端、手機號碼等內容的《寬頻上網服務協議》的方式,捆綁銷售固話、手機、強迫消費者選擇其被搭售産品。涉嫌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行為2:電信運營商在提供寬頻上網服務時,附加寬頻上網與手機或固話關聯停機的交易條件。只要手機、固話欠費,寬頻上網即停止使用,同時還要求必須每月繳足保底消費的手機話費,否則關聯停機、停網等。涉嫌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行為3:電信運營商在手機上網套餐服務業務中,存在套餐檔次設置起點高、跨度大、套餐結構設置不合理、套餐內外收費差距大等問題。在沒有實現攜號轉網的客觀限制條件下,通過制定和使用格式合同的方式,強制對消費者套餐資費每月剩餘流量清零,涉嫌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行為4:電信運營商在開展定制手機、合約機手機業務中,故意設置技術壁壘,強制消費者只能使用其提供的業務,不得使用其他運營商提供的同類服務,涉嫌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行為5:電信運營商對手機吉祥號碼保底消費,資費政策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七條關於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的規定。

  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3種行為

  ■行為6:電信運營商採取贈與學校領導、班主任、聯繫人老師話費的方式,向廣大學生強行推銷“校訊通”、“家校通”、“翼校通”等産品,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校訊通是電信運營商針對教育系統開發的電信增值業務,但在此業務推廣過程中,採用與教育部門或與教育部門下屬公司合作的方式,支付所謂的渠道費用,以合法的外衣非法獲得與學校排他性合作的機會。並在業務開展過程中,與基本教育功能、學校教育管理職能相捆綁,設定技術壁壘,變相強制學生、家長使用相關電信業務。隨著移動互聯時代的到來,其去留已經受到各界的關注,在某種程度上來説,校訊通已成為運營商、學校的謀利工具。

  ■行為7:採取投資鋪設住宅小區、商務樓宇紅線內通信線路的方式爭取電信業務交易機會,且與房地産開發商、物業公司、大客戶等約定開發商、物業公司不得允許其他電信運營商使用其電信網路,剝奪了消費者的選擇權,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法規、規章對此已作出明確規定,小區內配套電信設施費用應當由開發商承擔,是開發商投資成本的一部分。電信運營企業以替地産開發企業支付小區通信配套設施費用或投資建設小區通信配套設施的形式取得獨家進入小區,獲取與小區電信經營的交易機會,構成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所規定之商業賄賂行為。

  ■行為8:採取大額度贈送手機、話費的方式,與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或大集團客戶爭取開展電信業務合作機會,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

  涉嫌違反《消保法》、《産品品質法》、《廣告法》的3種行為

  ■行為9:利用格式合同霸王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幾乎所有的運營商合約手機中,都被強制安裝了不可卸載的非必需應用軟體,其本質就是強制搭售。再比如在電信運營商的促銷活動中,往往最後一條加上“本活動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這也是典型的霸王條款。

  ■行為10:利用格式合同,免除運營商應承擔的法定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比如在預交話費送禮品促銷活動中,協議中基本都有這一條:“本協議雙方對贈送産品品質已經確認完畢,消費者不得以各種理由要求退換,使用過程中産生的品質問題由消費者負責。”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産品品質法》相關規定,生産者對於贈品仍應承擔品質擔保責任。如果因為促銷經營者的過錯使産品存在缺陷,或者其不能指明缺陷産品的生産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産品的供貨者,促銷經營者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條款免除了經營者責任,加重了消費者責任,屬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

  ■行為11:在促銷活動中存在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的情況,利用電視臺、營業廳電子顯示屏等形式,用諸如“光纖寬頻5折送,一天低至4毛錢”等廣告語言吸引消費者,實則欺騙、誤導消費者,涉嫌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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