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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時候降低社會撫養費標準值了

  • 發佈時間:2016-01-25 03:31:46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議論風生

  隨著社會的發展,國家應當還會視具體情況對人口生育政策適時進行調整,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是否有必要進一步降低甚至全面取消,也值得進一步研究探討。

  據報道,《山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日前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與現行的《條例》相比,《草案(徵求意見稿)》普遍降低了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比如,對不符合《條例》再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子女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由目前的三至六倍,統一規定為按規定基數的三倍徵收,等等。

  作為一項關係到公眾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社會撫養費的變化總能引發輿論關注。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但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徵收標準,目前各地基本上都是在地方性法規中作出了具體規定。對於法律明確規定的一項具體措施,作為下位法的地方性法規當然無權直接取消,但是在現有標準的基礎上,適當降低徵收標準,則是既符合法律要求、又符合計劃生育發展方向的一個明智之舉。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改、全面放開二胎的一個重要背景是人口老齡化。自1999年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以來,我國人口老齡化程度不斷加劇。截至2014年底,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有2.12億,佔人口總數15.5%,其中65歲以上老年人口1.37億。同時,人口生育率持續下降,2010、2011和2012年的生育率分別只有1.18、1.04、1.26,低於正常更替水準的2.1。

  為此,我們完全可以理解,1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的規定,是希望、鼓勵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而不是只生育一個子女。也就是説,雖然沒有明確,但立法者已不再把人口生育作為社會發展的負擔,而是一種促進社會發展的“紅利”和值得鼓勵的行為(至少是二胎)。

  既然生育是應對人口結構嚴重不合理的最重要舉措之一,那麼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意義和價值也就遠不如以前。在這種背景下,《山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擬降低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無疑是準確地把握了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發展趨勢,也是對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立法精神的準確理解。雖然草案的通過尚需時日,但這一思路無疑符合潮流,值得全國範圍內推廣。

  當然,隨著社會的發展,特別是隨著“全面二孩”政策的全面施行,國家應當還會視具體情況對人口生育政策適時進行調整,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是否有必要進一步降低甚至全面取消,也值得進一步研究探討。

  □朱恒順(人大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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