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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家單位聯手治老賴<br>55項措施力度超以往

  • 發佈時間:2016-01-22 07:26: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北京1月21日電 (記者徐雋)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牽頭,人民銀行、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檢察院等44家單位於1月20日聯合簽署了《關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在最高人民法院今天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説,這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推進社會誠信建設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

  長期以來,對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社會高度關注,人民群眾反映強烈。近幾年,全國法院每年新收執行案件已達300多萬件,其中70%以上有財産債務人不主動履行,還大量存在惡意逃避執行或者暴力對抗執行等現象。與此同時,信用懲戒機制嚴重缺位,失信成本過低,並對其他市場主體形成負面示範效應,隱匿財産、逃避執行的現象越發普遍和嚴重。

  《備忘錄》共提出55項懲戒措施,分為八大類,第一類是對失信被執行人設立金融類機構的限制措施;第二類是對失信被執行人從事民商事行為的限制措施;第三類是對失信被執行人行業準入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招錄(聘)其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等;第四類是對失信被執行人擔任重要職務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擔任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第五類是對失信被執行人享受優惠政策或榮譽的限制措施;第六類是對失信被執行人高消費及其他消費行為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乘坐飛機、列車軟臥、高鐵,限制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第七類是對失信被執行人限制出境、定罪處罰的限制措施;第八類是協助查詢和公示失信被執行人資訊的措施。

  《備忘錄》主要有四個特點:一是聯合單位多、懲戒措施多。截至目前,這次的聯合懲戒備忘錄聯合單位最多,懲戒措施達55項,懲戒單位和措施之多在歷史上少見。二是懲戒力度大。在信用資訊共用基礎上,原來由一個部門在一個領域對失信當事人實施懲戒,現在變為由多個部門在多個領域對失信當事人共同實施懲戒。懲戒的對象既包括失信的自然人,也包括失信的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三是影響範圍廣。涉及金融機構審批、民商事交易安全、食品藥品經營、安全生産、旅遊、度假、限制出境及定罪處罰等30多個重點領域。四是雙向共同懲戒。《備忘錄》中各項懲戒措施的落實,都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與相關部門密切配合,聯合實施懲戒,並通過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共用失信資訊和懲戒措施。

  據了解,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正式建立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截至2015年12月底,已向社會公眾發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308.02萬例。

  《 人民日報 》( 2016年01月22日1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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