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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加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用地政策支援力度

  • 發佈時間:2016-01-21 15:03:00  來源:中國農業資訊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1月8日,國土資源部、國家發改委、水利部、國家能源局聯合發佈《關於加大用地政策支援力度促進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意見》,從加強部門協同、改進用地報批、做好徵地補償安置與耕地佔補平衡支援辦理先行用地方面,加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的保障和服務。

  《意見》本著既有效保障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合理用地需要,又切實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更好地維護群眾權益的原則,提出了四項共十一條具體意見。

  一是加強部門協同,保障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需求。《意見》要求,一方面要加強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規劃引導與統籌。各級發展改革和水利水電行業主管部門在編制相關發展規劃時要統籌考慮用地問題,做好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在用地選址、規劃佈局等方面要嚴格論證,儘量避讓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要採取有效的工程技術措施和方案,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切實減少對耕地的佔用。另一方面,要積極做好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服務與保障。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及時了解水利水電行業發展情況,將水利水電用地需求、空間佈局、建設時序等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時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

  二是適應水利水電工程用地特點,改進用地報批工作。《意見》提出,分類明確水利水電工程用地報批方式,保障移民遷建和專項設施復(改)建用地,實行水庫水面用地差別化政策,統籌做好工程佔用耕地的佔補平衡,規範臨時用地管理。其中,移民遷建和專項設施復(改)建用地隨同主體工程一併報批的,由國家安排用地計劃指標;水利水電項目用地報批時,水庫水面按建設用地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手續,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不佔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和年度用地計劃指標;搶險、救災、防洪等急需使用土地的水利工程,可以先行使用土地。

  三是做好水利水電建設徵地補償安置,維護被徵地農民權益。一方面要足額落實徵地補償費用。水利水電項目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必須足額核算徵地補償費用,做到徵地補償同地同價,並採取多種有效安置途徑,做好徵地補償安置工作。對在貧困地區開發水電佔用集體土地的,可試行給原住居民集體股權方式進行補償,探索對貧困人口試行資産收益扶持制度。另一方面要規範徵地報批程式。水利水電工程徵地報批前要認真履行徵地告知、確認、聽證程式,就徵收土地方案充分聽取被徵地集體和農民意見,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申訴權和監督權。

  四是實行先行用地政策,確保水利水電工程及時開工建設。《意見》明確,支援重點建設項目先行用地。先行用地原則上限定在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建設的水利水電工程範圍內。《意見》要求,做好先行用地與用地審批的銜接。申請先行用地前,應查清所需使用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就補償安置充分徵得被佔地單位群眾統一,確保批後及時兌現有關補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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