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源 財富源

2024年12月20日 星期五

財經 > 滾動新聞 > 正文

字號:  

女童意外受小傷 整容費用由誰出?

  • 發佈時間:2016-01-20 21:25: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20日訊(記者李萬祥)陳先生是一家門窗店的經營者,平日裏做著定制、安裝鋁合金門窗的生意,日子過得也還算安穩,可最近他卻遇上了煩心事。因擺放玻璃不當致使附近鄰居女兒下巴受傷,女孩父母在未經陳先生同意情況下,兩次帶其整容,並兩次將陳先生告上法庭追索整容費。近日上海嘉定法院審結了這起人身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判決不予支援原告追索整容費用訴訟的請求。最高法公佈了這起典型案例。

  事情的起因是一起意外的傷害事故。2010年秋天的一個下午,陳先生像往常一樣在自己經營的門窗店內切割玻璃,忽然聽到門外傳來孩子的哭聲。

  出門一看,陳先生發現一名4歲左右的女童下巴上鮮血直流,而其擺放在門口三輪車上的一塊玻璃上也有血跡。陳先生認出女童是附近小吃店老闆的女兒樂樂,於是趕緊讓妻子通知女童家人。樂樂被送往醫院後,面部下巴處縫了約十針。

  由於樂樂是在陳先生的店門口被玻璃劃傷,陳先生認為自己對此負有一定責任,因而在當天晚上,他便和妻子一同買了營養品到樂樂家中探望,還支付了200多元的醫療費。

  原本以為此事能夠就此了結,可誰想在2014年,陳先生卻突然收到了法院的傳票。樂樂父親作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遞交訴狀,起訴要求陳先生支付醫療費等各項費用(該醫療費實際是整容費)6000余元。

  雖然陳先生並不情願支付這筆費用,但從息事寧人的角度出發,其還是在法院主持下與樂樂父親達成了調解協議,同意支付1800元。

  然而讓陳先生萬萬沒想到的是,時隔一年,樂樂父親又一次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了訴訟,理由是其為樂樂進行了二次整容。

  這一次可真把陳先生惹惱了,他向法庭表示,樂樂是在經過其放置玻璃的三輪車邊時被玻璃劃傷的,因為店面不大,當時那輛三輪車的部分車身位於人行道區域,但傷害事故的主要原因還是樂樂的父母未盡到看護孩子的責任,致使樂樂自己碰到玻璃,陳先生自身在這起傷害事故中僅應承擔部分責任。更何況樂樂的傷勢原本就不嚴重,經過治療後,傷疤也並不明顯,根本就沒有整容的必要,而且兩次整容的結果實質上是越整越糟,因而拒絕支付整容費。

  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承辦此案的嚴法官進行了實地調查,並調閱卷宗對比了樂樂臉部傷疤的照片。經仔細查證後發現,針對兩次整容,樂樂父親均未徵得陳先生的同意,也沒有醫囑等需要整容的依據。且樂樂父親也承認兩次整容的效果均不好,疤痕因第二次整容更為明顯。

  據此上海嘉定法院認為,樂樂受傷的事實,與陳先生在人行道上放置了玻璃有關,也與樂樂父母未盡看護責任有關,故雙方均有一定過錯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鋻於陳先生已于樂樂治療後及時賠償了醫療費,而樂樂的法定代理人既不能提供需要整容的醫療證明、鑒定結論等依據,又未徵得陳先生的同意,故在樂樂一方缺乏整容的必要性、合理性的情況下,對樂樂就二次整容所産生費用的索賠請求,法院不予支援。

  嚴法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受害人可就適當的整容費向賠償義務人提出索賠請求,但從本案的情況來看,樂樂二次整容所花費用,並不屬於“適當的整容費”範疇。首先,從原告提供的照片來看,女童受傷後,其下巴處的傷疤並不明顯,原告也無法提交醫院出具的需要後續整容的相關醫療證明等證據;其次,基於原告法定代理人的陳述,女童首次整容的效果不佳,然而即便如此,其法定代理人仍在未獲得進一步醫囑或被告允許的情況下擅自進行了二次整容,因此對二次整容的必要性難以認可。

熱圖一覽

  • 股票名稱 最新價 漲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