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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溫津貼不能“低溫”

  • 發佈時間:2016-01-20 03:32:13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苑廣闊

  近日,寒潮襲擊我國大部分地區,勞動者“低溫津貼”發放問題備受關注。在各類勞動保護的規章制度中,2004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低工資規定》中提到了“低溫津貼”。但目前從各省發放“低溫津貼”的現實來看,低溫津貼往往成了“紙上的權利”。

  近年來隨著媒體的呼籲以及有關部門的推動,“高溫津貼”的落實執行情況正變得越來越好,勞動者的權益也相應地得到了更多的保障,但是相比之下,“低溫津貼”則要“低溫”得多。不但勞動者沒聽説,就是地方勞動保障部門,對這項政策也是一知半解,當然更談不上去監督落實、勞動執法了。

  儘管《最低工資規定》中提到,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其中的“下列各項”就包括: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這説明對“低溫津貼”的發放和“高溫津貼”的發放一樣,是有章可循的,但是現實中為何沒有得到很好地貫徹落實呢?主要原因就在於低溫津貼雖然有國家規定,但是卻缺乏相應的實施細則,導致執行起來困難重重。所以當務之急是應該由國家在法律層面給予規定與完善。

  近日國家人社部也提出:低溫津貼屬艱苦崗位津貼,由企業自主確定。國家對企業內部工資分配進行政策指導和引導,鼓勵企業工資分配向一線、艱苦崗位傾斜。這也間接説明,對於低溫津貼,由於目前無法找到對應的法律條文,所以人社部也只能是“鼓勵”企業對在低溫艱苦環境下的勞動者給予工資分配上的傾斜,也就是發放適當的低溫補貼。但是如果企業不想發,那麼可以隨便找個理由和藉口搪塞過去,這顯然才是目前低溫津貼在絕大多數公司企業得不到貫徹落實的主要原因所在。所以對於低溫津貼,不能僅僅依靠用人單位的自覺自律,還應該有剛性的法律予以保障才行。

  在這方面,我們可以向一些歐美國家借鑒學習。德國于1996年就出臺了專門的勞動保護法,全稱是“改善置業安全措施和從業者健康的工作保護法”。以該法為基礎,德國的勞動者在工作中必須受到相應的安全和健康保護,僱主必須為員工提供足夠的保護措施。根據該法,僱主是有義務在危險工作或是極端條件下的工作中為從業者提供額外的保護,除此之外僱員可得到相應的津貼。這些危險工作包括物理的、化學的、生物的、氣候的等各個方面,當然包括了低溫或高溫的勞動環境。

  因此要想讓低溫津貼不淪為勞動者的“紙上權利”,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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