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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類“黑戶”可登記戶口超生可入戶罰款還得交

  • 發佈時間:2016-01-15 08:03:00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省衛計委:計生證不與入戶掛鉤

  廣州日報訊 (記者何雪華 通訊員粵衛信)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8類無戶口人員可依法登記戶口。1月14日,公安部、國家衛生計生委等五部門就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答記者問。

  據《意見》,有待解決的戶口問題有兩種情況涉及計生工作:

  一是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意見》要求,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説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願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併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二是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意見》要求,在助産機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産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産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無戶口人員或者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説明,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另外六種情況包括: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戶口被登出人員;農村地區因婚嫁被登出原籍戶口的人員;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其他無戶口人員。

  廣東現狀1:政策外出生也可申領出生證

  省衛生計生委稱,此前已經多次整治省內部分地區將《出生醫學證明》發放與計劃生育證明掛鉤的違規行為。

  依法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是群眾的合法權益。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新生兒,按照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無論是在醫療保健機構還是在家庭接生,應當依法獲得衛生計生委統一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省衛生計生委多次強調,不得將《出生醫學證明》發放與計劃生育證明掛鉤,不得以新生兒是政策外生育為由拒絕或延遲發放《出生醫學證明》,更不得借機亂收費及將其與社會撫養費徵收相捆綁。

  要求各地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出生醫學證明》相關管理規定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對《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率低的單位進行專項督導。各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進一步規範《出生醫學證明》發放管理工作,依法落實監管責任。檢查中發現違規行為,要馬上予以糾正。對違規情況嚴重,群眾投訴意見多的地區,經查實要嚴肅處理,絕不姑息。

  廣東現狀2:計生證不作出生入戶前置條件

  廣東自2014年6月起,為解決好違反計生政策出生小孩“入戶難”問題,推出惠民舉措,不將是否持有計生證明作為辦理出生入戶的前置條件,公安機關在辦理出生小孩戶口登記手續時,憑出生小孩的《出生醫學證明》、父母(或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軍官證)、結婚證及居民戶口簿辦理。

  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公安部門仍應履行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兼職委員單位職責,在進行戶籍登記時,將小孩父母的相關資料通報給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由衛生計生部門對其婚育情況進行查驗、核實,並依法進行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

  答疑:違法生育還得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

  政策外生育的新生兒也可正常申領《出生醫學證明》,計生證明不作出生入戶前置條件,那是否意味著超生不用罰款了?非也!

  省衛生計生委指出,孕期檢查、接生、戶籍登記等過程中,父母如果是違法生育,相關資料會通報給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由衛生計生部門對其婚育情況進行查驗、核實,並依法進行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

  對違法生育的對象,當地衛生計生部門依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廣東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的規定作出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

  具體做法是:在查清違法生育事實後,由縣級或者不設區的地級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根據當地徵繳基數和徵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書,被徵收者向當地財政指定的專用賬戶交納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納入當地財政統籌使用。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按規定加徵滯納金;仍不繳交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説,對出生證發放、入戶問題“脫鉤”“鬆綁”,並不影響依法對違法生育者徵收社會撫養費;徵收將由縣級或不設區地級市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等單位實施;拒不繳交的,將由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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