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業終於有了反壟斷豁免條例
- 發佈時間:2016-01-14 22:33:03 來源:國際商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指南意見稿》中最值得關注的是,在去年以來汽車業反壟斷風暴中被遺忘或有意忽略的《反壟斷法》第十五條豁免條例終於得到了應有的重視,並給出了相關細則;比較充分地考慮了現實中類似的行為會有不同的原因以及不同的效果,並對其進行區分,進行處罰或者豁免,沒有一刀切。
國際商報近日從有關人士處獲得目前正在討論的《汽車業反壟斷指南》(2015年12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南意見稿》)。一位業內資深人士向國際商報表示,《指南意見稿》中最值得關注的是,在去年以來汽車業反壟斷風暴中被遺忘或有意忽略的《反壟斷法》第十五條豁免條例終於得到了應有的重視,並給出了相關細則,“這是一大進步”。
汽車業壟斷協議可以有條件豁免
《指南意見稿》中特別設定了“壟斷協議的禁止與豁免”條目,當中提到:《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禁止橫向壟斷協議,第十四條禁止縱向壟斷協議,第十五條規定了壟斷協議的豁免情形和條件。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五條,經營者主張其協議不適用《反壟斷法》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首先需要證明其協議屬於第十五條列出的情形之一。
“此前在汽車業內執行的反壟斷行動,都沒有提及第十五條,也沒有給企業抗辯的機會,現在豁免條例得到承認,並給出細則,這是第一大進步。”上述業內人士表示。
所謂細則,是指《指南意見稿》中較為詳細了列舉了可獲得豁免的“壟斷”行為。例如對於廠商限制經銷商跨區銷售的問題,提出:“不具有顯著市場力量的汽車業經營者設置的地域限制和客戶限制具有效率效果和正當化理由,通常能夠符合《反壟斷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直接適用《反壟斷法》第十五條”,並列舉了5條詳細的適用情況。而對於包括限制授權經銷商的被動銷售,限制授權經銷商之間交叉供貨,限制授權經銷商和授權維修商向最終用戶銷售汽車維修服務所需配件等四類通常能夠嚴重限制競爭,導致高價並減少消費者選擇的地域限制和客戶限制,“汽車業經營者如能提供可信證據證明其行為符合《反壟斷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據此尋求個案豁免。”
對此,上述業內人士表示,“《指南意見稿》的第二大進步在於比較充分地考慮了現實中類似的行為會有不同的原因以及不同的效果,並對其進行區分,來進行處罰或者豁免,沒有一刀切,這是很大的進步。”
英國安理國際律師事務所北京代表處,資深反壟斷顧問童傑向國際商報表示,廠家和經銷商是縱向的關係,在實踐當中碰到地域限制,客戶限制,轉售價格限制等一系列內容。“之前沒有《指南》,大家只能圍繞《反壟斷法》第十四條去看,但是太粗了。《指南》出來之後,能夠提高行業對它的理解和確定性。”同時童傑表示,《指南意見稿》的意義不僅在於汽車行業,“因為它對十四條做了深入的解釋,亮明瞭很多執法機構在分銷領域對於縱向壟斷關係的理解。”
對於業內關心的汽車縱向價格壟斷,《指南意見稿》中提到:汽車業經營者基於《反壟斷法》第十五條主張個案豁免的縱向價格限制的常見情形包括:新能源車推廣期(短期,如6個月,從汽車供應商就具體車型發出第一張批售發票之日起算)的固定轉售價和限定最低轉售價;僅承擔中間商角色的經銷商銷售中的轉售價格限制;政府採購中的轉售價格限制;汽車供應商電商銷售中的轉售價格限制。
有汽車供應商對國際商報表示,除新能源車之外,傳統汽車産品有著巨大的研發和生産成本,希望《指南意見稿》中可以對傳統汽車産品的縱向價格限制的豁免提供一些實例。
在高度肯定應用豁免條例這一進步的同時,上述業內人士也提出,由於既然同一種行為即可能觸犯反壟斷法,又可能依據相應的條件獲得豁免,這賦予了執法機構很大的裁量權。“現在給了廠商抗辯的機會,關鍵就在於執法機構能否很好的運用裁量權,進行合理區分,給予不同的處理。同時也特別需要警惕腐敗。”
尚有重要問題待解
在目前的《指南意見稿》中,商務政策和限定工時費都被認為是壟斷行為。“在中國汽車市場上,縱向壟斷協議的基本形式是經銷商協議,但普遍表現形式是商務政策、通函、資訊、通知等形式上的單方行為。”“根據其競爭效果,商務政策等形式上的單方行為可以被認定為構成《反壟斷法》所規制的縱向壟斷協議。”
上述業內人士表示,將商務政策的經銷商管理措施認定為壟斷行為,對於汽車廠家和經銷商的關係來説是非常大的挑戰。“很可能出現的情況是,廠家對經銷商管嚴了就涉嫌壟斷,不管或者管松了,經銷商的‘機會行為’(機會行為指缺乏誠信、投機取巧的行為。例如經銷商‘小病大修’,‘以換代修’等不誠信行為。)就得不到約束,最終會損害用戶利益,進而傷害廠家辛辛苦苦打造的品牌。所以,雙方需要探索新的合作形式。”
《指南意見稿》認定“汽車供應商限定授權經銷商和授權維修商售後服務工時費的情形”屬於壟斷行為,但也提出,因指導價通常具有效率效果,汽車供應商設置建議價、指導價和最高價不違反《反壟斷法》。
隨著國家大力推動汽車平行進口市場發展,目前的《指南意見稿》中也就平行進口做了相關規定。汽車供應商不應限制授權經銷商和授權維修商購買同質配件或從其他渠道購買原廠配件(包括平行進口配件)的權利;沒有正當理由,不應限制其授權維修網路對平行進口車提供售後維修保養服務。
上述業內人士認為,無論是非原廠件,還是提供維修保養服務,廠商不該限制,但相關條例應當明確責任——誰提供的配件、服務,誰負責。“消費者遇到的産品或服務問題解決不了,通常都會找廠家算賬,甚至直接找廠商維權,所以應當在規定中明晰利益相關方的責權。”
對於適用於豁免的情形,《反壟斷法》中提出,“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也屬於豁免之列。但在應用於汽車業時,已出現過相關的案例。
克萊斯勒由於在2012年至2014年間與經銷商存在限定轉售價格、售後價格兩方面的行為,于2014年9月被上海市物價局依據《反壟斷法》處以3000余萬元罰款,對其在上海的3家經銷商罰款共計214萬元。
但在2011年12月,商務部曾發佈2011年第84號公告給出了最終裁定:對原産于美國的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徵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稅率將在2%至21.5%之間,實施期限2年,自2011年12月15日起到2013年12月14日止。其中,克萊斯勒的大切諾基、牧馬人等産品都在“雙反”之列。
“問題是克萊斯勒和其經銷商的限定轉售價格協議是不是涉及那兩款被徵收‘雙反稅’的車型。如果涉及,那麼一方面説它價格過低,屬於惡性競爭,所以要徵收‘雙反稅’,另一方面又説它限制低價,妨礙了競爭,兩頭打板子,讓你左右不是人,這顯然是荒唐的。”上述業內人士認為,“如果廠家和經銷商因為遭受‘雙反’而達成限制最低價協議,是否適用於保障對外貿易中正當利益的豁免條例?遺憾的是,相關資訊嚴重缺失,外界無從了解事實真相,業界也失去了一次吸取經驗教訓的寶貴機會。2011年北京賓士‘雙限’案動靜很大,結果卻不了了之,也是嚴重不透明。”
這位人士認為,《指南意見稿》最大的缺陷就是只有對經營者的限制細則,沒有提及對執法者應有的限制。“實際上2014年汽車業反壟斷風暴中最有爭議的,就是發改委同時作為反壟斷的立法者、法官和警察,同時還握有重大汽車項目的審批大權,這樣多重身份集于一身的機構能不能保持司法公正的問題,會不會産生腐敗的問題,涉案經營者敢不敢抗辯的問題,敢不敢請律師的問題,辦案、審判過程能有多大透明度的問題。如果執法過程沒有明確的、公開的、科學合理的流程,沒有引入防腐機制,沒有足夠的資訊披露,執法者擁有如此大的權力,《指南意見稿》又賦予他很大的裁量權,結果或許會是很可怕的。”
對於《指南意見稿件》在執法程式方面的缺失,童傑也表示,“不可能在一個《指南》上把汽車行業所有的問題都解決,目前《指南意見稿》將之前調查過程中碰到的實體問題進行了很好的總結,部分解決了實體法律認定的問題。相信執法機構未來會在執法程式上進一步加強完善。例如,未來涉及汽車行業反壟斷豁免的程式問題,可以放在正在制定中的《壟斷協議豁免程式指南》中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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