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到櫃檯查詢自身信用報告第3次起收費降至10元
- 發佈時間:2016-01-14 13:46: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1月14日電 據國家發改委網站消息,發改委日前批復了央行《關於申請重新批復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服務收費標準的函》。發改委表示,個人到櫃檯查詢自身信用報告,每年第3次起的收費標準由現行每次25元降低至10元,通過網際網路查詢及每年前2次到櫃檯查詢繼續實行免費。
發改委還表示,商業銀行等機構查詢企業信用報告基準服務費由每份100元降低至60元,查詢個人信用報告基準服務費由每份6元降低至5元。計費辦法及貢獻量系數、查詢量系數繼續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服務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批復》(發改價格[2011]2229號)有關規定執行。
發改委稱,繼續對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融資租賃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8類金融機構查詢企業和個人信用報告實行優惠收費標準,同時增加對民營銀行實行相同優惠政策。上述享受優惠政策的機構查詢企業和個人信用報告服務費標準,由現行每份30元和2元分別降低至15元和1元。
發改委表示,應收賬款質押初始登記、展期登記服務費標準由現行每件每年100元降低至60元,變更登記、異議登記服務費標準由現行每件每次40元降低至20元,查詢登記資訊繼續實行免費。
發改委要求,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應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擅自增設徵信查詢及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服務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或變相提高收費標準。徵信中心應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和財務制度,于每年4月底前將上年度財務報告及收支情況報發改委(價格司)。
各商業銀行等徵信系統用戶,對使用徵信系統發生的查詢費用,應通過加強和改善內部管理進行消化,不得違反規定,自定收費項目,將徵信查詢費轉嫁給被查詢對象,增加被查詢對象的負擔,也不得要求被查詢對象提供其信用報告。
發改委強調,上述收費標準自2016年1月15日起執行。此前凡是與本通知不符的收費規定,一律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