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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發佈《石油價格管理辦法》(全文)

  • 發佈時間:2016-01-13 16:09: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1月13日電 據國家發改委網站消息,發改委今日發佈了《石油價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於今日起實施。《辦法》明確,當國際市場原油價格低於每桶40 美元(含)時,按原油價格每桶40美元、正常加工利潤率計算成品油價格。

  以下為《辦法》全文:

  石油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石油價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務院關於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國發[2008]37 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石油生産、批發和零售等經營活動的價格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成品油指汽油、柴油。石油價格包括原油價格和成品油價格。成品油價格根據流通環節和銷售方式,區分為供應價格、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

  第四條 原油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成品油區別情況,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

  (一)汽、柴油零售價格和批發價格,向社會批發企業和鐵路、交通等專項用戶供應汽、柴油供應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

  (二)向國家儲備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供應汽、柴油供應價格,實行政府定價。

  第二章 價格制定與調整

  第五條 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以國際市場原油價格為基礎,考慮國內平均加工成本、稅金、合理流通環節費用和適當利潤確定。

  第六條當國際市場原油價格低於每桶40 美元(含)時,按原油價格每桶40 美元、正常加工利潤率計算成品油價格。高於每桶40 美元低於80 美元(含)時,按正常加工利潤率計算成品油價格。高於每桶80 美元時,開始扣減加工利潤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潤計算成品油價格。高於每桶130 美元(含)時,按照兼顧生産者、消費者利益,保持國民經濟平穩運作的原則,採取適當財稅政策保證成品油生産和供應,汽、柴油價格原則上不提或少提。

  第七條 汽、柴油價格根據國際市場原油價格變化每10個工作日調整一次。調價生效時間為調價發佈日24時。當調價幅度低於每噸50元時,不作調整,納入下次調價時累加或衝抵。

  當國內價格總水準出現顯著上漲或發生重大突發事件,以及國際市場油價異常波動等特殊情形需對成品油價格進行調控時,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報請國務院同意後,可以暫停、延遲調價,或縮小調價幅度。特殊情形結束後,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報請國務院同意,成品油價格調整繼續按照本辦法確定的規則執行。

  第八條 已實行全省統一價格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暫未實行全省統一價格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按本辦法第五條確定。暫未實行全省統一價格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非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以中心城市最高零售價格為基礎加(減)地區間價差確定。

  地區間價差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依據運雜費等因素核定。省內劃分的價區原則上不超過3 個,價區之間的價差不高於每噸100 元。省際之間價差應適當銜接。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將省內價區具體安排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成品油零售企業在不超過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體零售價格。

  第九條 成品油批發企業對零售企業的汽、柴油最高批發價格,合同約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業的,按最高零售價格每噸扣減300 元確定;合同未約定由供方配送的,在每噸扣減300 元的基礎上再減運雜費確定。運雜費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成品油批發企業在不超過汽、柴油最高批發價格的前提下,與零售企業協商確定具體批發價格。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批發價格要相應降低。合同約定由供方配送的,批零價差不得低於每噸300元,並不得另外收取運雜費;合同未約定由供方配送的,扣除運雜費後,批零價差不得低於每噸300元,並不得強制配送。

  第十條 成品油生産經營企業對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社會批發企業的汽、柴油最高供應價格,按最高零售價格每噸扣減400元確定。

  成品油生産經營企業在不超過汽、柴油最高供應價格的前提下,與社會批發企業協商確定具體價格。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對社會批發企業供應價格相應降低,價差不得低於每噸400 元。

  第十一條 成品油生産經營企業對鐵路、交通等專項用戶的汽、柴油最高供應價格,按全國平均最高零售價格每噸扣減400 元確定。

  成品油生産經營企業在不超過最高供應價格的前提下,與鐵路、交通等專項用戶協商確定具體供應價格;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對專項用戶供應價格相應降低。

  專項用戶是指歷史上已形成獨立供油系統的大用戶,具體名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

  第十二條 成品油生産經營企業對國家儲備、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汽、柴油供應價格,按全國平均最高零售價格扣減流通環節差價確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二條汽油、柴油價格均指標準品價格。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成品油標準品與非標準品的品質比率。非標準品價格按照標準品價格和規定的品質比率確定。

  第十四條 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汽、柴油噸與升折算的系數。

  第十五條 乙醇汽油價格政策按同一市場同標號普通汽油價格政策執行。

  第三章 資訊發佈

  第十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門戶網站公佈按噸計算的汽、柴油標準品最高零售價格,國家儲備、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用汽、柴油供應價格,以及汽油、柴油標準品與非標準品的品質比率。

  第十七條 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在指定網站公佈本地區汽、柴油標準品和非標準品最高批發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

  第十八條 主要成品油生産經營企業通過所在地新聞媒體公佈本公司的汽、柴油具體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

  第四章價格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成品油批發、零售企業要在顯著位置標識成品油的品名、規格、計價單位、價格等資訊。經營企業在銷售成品油時,不得以其他名目在國家規定的成品油價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費用。

  第二十條 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成品油生産、批發和零售企業的價格活動進行檢查,並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原《石油價格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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