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對扶貧“不作為”“亂作為”追責
- 發佈時間:2016-01-13 08:22:00 來源:中國農業資訊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記者從湖南省扶貧辦了解到,從2016年1月1日起,《湖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正式施行。該《條例》對扶貧項目和資金管理、監督與考核、法律責任等進行了明確規定。湖南省扶貧辦有關負責人表示,《條例》的實施,標誌著湖南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扶貧開發工作,此舉為湖南省農村扶貧開發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只要有相關部門或個人在扶貧中“不作為”“亂作為”,都要承擔相應責任。
湖南貧困面廣、貧困程度深、脫貧難度大,是全國農村貧困人口超過500萬的6個省區之一,有武陵山、羅霄山兩大集中連片特困地區,51個國家和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8000個貧困村和596萬農村貧困人口。該《條例》緊扣“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按照“六個精準”“五個一批”的總體要求,加強分類指導,重點解決脫貧攻堅中“扶持誰”“誰來扶”“怎麼扶”“如何退”等問題。
為確保2020年湖南農村貧困人口實現全面脫貧,《條例》加大了扶貧開發工作考評和責任追究,明確將扶貧開發工作納入績效考核體系,作為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對下級人民政府考核評價的主要內容;強化了人大監督、專門監督和社會監督,並對各級政府及部門在扶貧開發工作中的不作為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條例》明確規定,對於騙取扶貧開發政策待遇的,違法佔用、變賣或者毀壞扶貧開發項目設施設備的,截留挪用或侵佔扶貧資金等行為,都將受到處罰,構成犯罪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另外,在扶貧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部門,其主管人員和主要責任人員也將受到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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