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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建立“飛地”項目主體稅收分享制度

  • 發佈時間:2016-01-12 13:29:21  來源:齊魯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濟南1月10日訊(記者 韓笑 通訊員 嚴文達 于淼) 記者從山東省財政廳獲悉,近日山東省印發《關於建立“飛地”項目主體稅收分享制度的通知》,確定對跨區域“飛地”項目實施主體稅收分享制度。

  通知明確,由省內各級政府主導的跨市、跨省“飛地”項目,主要包括本地企業在省內異地投資建設的重大産業項目和重點經濟開發園區,以及承接京津冀等省外國家重點發展區域的産業轉移項目。納入“飛地”雙方分享範圍的稅收包括增值稅(含營改增部分)、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三稅”市縣分成部分。

  通知規定,實行“三稅”分享的“飛地”項目應具備3個條件:一是符合國家和省政府産業政策及節能減排要求;二是項目承擔主體須是在遷入地註冊納稅的獨立法人企業;三是新上投資額在2億元以上的製造業項目、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的生産性服務業項目和投資總額在10億元以上的合作共建園區項目,以及老企業因産業轉移、環境制約等原因而跨市搬遷且影響當地財政利益較大的項目。

  對新上産業項目投産後3年內繳納的“三稅”,原則上由轉出地與轉入地政府按4:6比例分享,此後轉出地不再分享;對老企業搬遷項目投産後3年內繳納的“三稅”,原則上雙方按5:5比例分享,並可適當延長分享期限;對合作園區項目可由雙方政府根據園區土地價值、基礎設施投資比例等因素協商確定分享比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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