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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300萬人上失信“黑名單”,信用懲戒助法院解決執行難

  • 發佈時間:2016-01-12 07:28: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據最高法統計,截至2015年底,超過300萬人上了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他們購買飛機票、火車軟臥、高鐵和動車一等座等行為被限制。其中,約20%的被執行人懾于信用懲戒威力自動履行了義務。

  近3年來,全國法院執行案件數由340萬件猛增到480萬件,但由於存在被執行人以隱匿財産、轉移財産等手段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等問題,搜尋被執行人下落及被執行財産難上加難。在這樣的大背景下,加強資訊化建設就變得尤為重要。按照最高法有關規劃,資訊化查控體系與信用懲戒系統將於今明兩年健全。

  在司法實踐中,要想推進解決執行難,首先必須理性科學地界定什麼是“執行難”。所謂“執行難”,是指有財産可供執行而不能得到及時全部執行的情況。具體表現為,被執行人抗拒或規避執行、轉移或隱匿財産、逃廢債務;法院執行手段匱乏、執行措施不力或出現消極執行、拖延執行,以及有關人員或部門干預執行等情形。

  要解決執行難、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就要把有限的司法資源用在有財産可供執行的案件上,使這部分案件全部或絕大部分得到及時依法執行。同時,對無財産可供執行的案件要有合理規範的消化渠道。比如,對具有法人資格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可通過破産程式予以解決;對不具有破産資格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則可通過終結本次執行程式解決,一旦重新搜尋到財産,還應及時恢復執行。同時,對一些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的涉民生案件,人民法院要通過完善社會或司法救助制度予以解決。

  更重要的是,人民法院應致力於解決自身存在的消極執行、拖延執行、不規範執行等問題,不斷增強執行流程的公開性、透明度;要形成相應的法律機制,排除對強制執行的非法干預,破除地方或部門保護主義,營造良好的依法執行環境。

  唯有如此,才能避免因為個別法院自身失范行為産生的“100-1=0”的結果,才能真正提高人民群眾對法院執行的滿意度。(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李萬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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