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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發佈《意見》明確地方發債須貼合經濟形勢

  • 發佈時間:2016-01-12 07:11: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崔文苑  責任編輯:羅伯特

  1月11日,財政部發佈《關於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限額管理的實施意見》,明確對地方政府債務餘額實行限額管理,並提出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防控機制,及妥善處理存量債務的具體措施。

  適時調整債務新增限額

  在2014年新《預演算法》修訂時曾規定,省級政府可以發行政府債券舉債,同時也提出其舉債規模須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明確了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限額管理。

  如何進行限額管理?根據《意見》,年度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等於上年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加上當年新增債務限額(或減去當年調減債務限額),具體分為一般債務限額和專項債務限額。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楊志勇認為,限額管理頗具彈性,更加貼合經濟形勢和地方投融資需求。比如,當年度政府預算執行中,如果經濟下行壓力大,需要實施積極財政政策時,適當擴大當年新增債務限額;如果經濟形勢好轉,需要實施適度從緊財政政策時,適當削減當年新增債務限額。“根據經濟形勢適度增加或削減地方新增債務額度,是配合階段性提高赤字率的一種做法,主要是對一般債務而言。”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白景明説。

  這一“彈性”還表現在對在建項目融資問題的規定上。《意見》明確,對2015年地方政府債務限額下達前,舉借的在建項目後續貸款中需要納入政府債務的,由各地在2015年債務限額內調整結構解決。今後,需要納入政府債務的在建項目後續融資需求,在確定每年新增限額時統籌考慮。

  省級政府對風險防控負總責

  適度債務融資有利於支援地方穩增長,但還須做好防風險的準備,《意見》提出三條措施:

  首先,全面評估和預警地方政府債務風險。一方面,需要地方政府根據資産負債、財政運作等情況,加快建立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評估風險狀況、跟蹤風險變化;另一方面,以債務率、償債率等指標為切入點,及時評估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狀況,對高風險地區進行預警。

  其次,抓緊建立債務風險化解和應急處置機制。“《意見》提倡,通過控制項目規模、處置資産等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消化存量債務,逐步降低債務風險。”白景明説。此前,不少財稅專家分析市縣級債務風險點較為集中,對此《意見》也明確,市縣級政府難以自行償還債務時,要啟動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並及時上報,由省級加大指導力度。

  再次,健全地方政府債務監督和考核問責機制。“這次將政府債務管理作為硬指標納入政績考核,強化了地方政府領導幹部對地方債務管理的責任。”楊志勇説,值得注意的是,《意見》除了明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要對本地區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防控負總責,還進一步提出,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要作為第一責任人。地方政府防範化解政府債務風險不力的,要進行約談、通報,必要時可以責令其減少或暫停舉借新債。

  舉借債務3年完成置換

  根據《意見》,地方政府存量債務中通過銀行貸款等非政府債券方式舉借部分,通過3年左右過渡期,由省級財政部門在限額內安排發行債券置換。對於如何避免地方競相發債對市場産生衝擊,財政部表示,將根據債務到期、債務風險等情況予以組織協調,並會同人民銀行、銀監會等有關部門做好定向承銷發行置換債券等工作。

  “依法妥善處置或有債務,也是此次規範地方債管理的一大亮點。”白景明説,比如,對確需依法代償的或有債務,地方政府要將代償部分的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對因預算管理方式變化導致原償債資金性質變化為財政資金、相應確需轉化為政府債務的或有債務,在不突破限額的前提下,報經省級政府批准後轉化為政府債務。而對於違法違規擔保的或有債務,由政府、債務人與債權人共同協商,明確責任,依法解除擔保關係。(經濟日報記者 崔文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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