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時需細看合同重視回訪
- 發佈時間:2016-01-11 03:33:37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案情簡介
2014年,孫女士通過某保險公司電銷部門為女兒購買了保險,第二年又給自己和丈夫投保了多份保險。
2015年8月,孫女士發現給女兒投保的保險並不是電銷理財專員承諾的5年,而是10年期的繳費産品,此外,收益也不及預期。孫女士認為電銷理財專員存在嚴重誤導,堅決要求公司將所有保單全額退保。
■調解結果
調解委員會組成了合議制調解室及時對本案進行了調解。調解委員會注意到,投保時,保單均為投保人孫女士本人簽字,保單回訪均為成功件,且在回訪中,孫女士對所問內容均表示知曉,未提出任何異議。
保險公司認為,銷售人員在銷售時已明確向孫女士説明被保險人為其女兒的保單繳費期限為10年,且回訪中也向其説明繳費期是10年。關於銷售人員承諾投保後會給客戶分配高收益的事情沒有事實依據,公司認為在承保環節中無瑕疵,無法滿足客戶全額退保的訴求。
孫女士表示,之所以在給女兒投保後又為自己和丈夫購買保險,就是認為保單繳費期限與女兒保單相同,均為5年期,並堅持強調在為女兒投保之初,銷售人員未向其説明保單繳費期限。
鋻於以上情況,調解員們建議公司立即對孫女士所述情況進行復查,經核實被保險人為其女兒的一張保單電話銷售錄音不完整。介於調解現場的實際情況,調解員們建議公司對既有調解方案進行調整,同時勸説孫女士放棄過高的訴求。最終孫女士將其中一張保單辦理退保,公司給予了一定的補償,剩餘保單繼續持有。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並簽署了調解協議。
■案件評析
該案件中,一方面,保險公司應加強在保險合同銷售過程中的管理,特別是針對電話銷售的保單,銷售錄音尤為重要,一旦內容不完整,將為後期案件的處理帶來很大的被動。此外,保險公司應對有多張保單的保險消費者給予特別關注,適時安排服務專員協助梳理保單資訊,以便保險消費者了解其所購買的保險産品。另一方面,保險消費者在投保時,應當對其購買保險産品的保險責任、保險期限、繳費期限、保險金額等相關內容有所了解,盡到審慎義務,避免因為未及時關注承擔著些許對自身不利的風險與糾紛。
注:以上案例由北京保險行業協會提供京華時報記者牛穎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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