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個月場內交易減持不得超1%
- 發佈時間:2016-01-08 10:32:47 來源:福州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社
為防範大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集中、大規模減持衝擊市場,並依法保障其轉讓股份的權利,中國證監會7日發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規定自1月9日起施行。
根據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證監會上市部相關負責人表示,按時間推算,2月份之前不會有大股東通過競價交易減持股份。
規定明確,上市公司大股東在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若按證監會2014年至2015年6月底間統計的數據測算,大股東在滬深交易所集中競價減持的77%的股份將受到減持限制。
在保障大股東、董監高轉讓股份權利方面,減持規定明確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受本次發佈的規定限制。同時,規定還為大股東保留了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多種減持途徑。
此外,規定還設置“防規避”條款,專門遏制相關主體通過協議轉讓“化整為零”、“曲線減持”;並區分不同情形,從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和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兩個層面,明確了監管措施和罰則。
證監會表示,“減持規定”有利於形成穩定的市場預期,化解恐慌情緒。規定出臺後將不會出現“減持潮”;引發市場大幅下跌的説法沒有根據,投資者應當理性看待、審慎甄別。
證監會還表示,出臺“減持規定”,並不意味著中國證券金融公司等“國家隊”即將退出,其穩定市場的職能也不會發生改變。今後,證監會將繼續把穩定市場、穩定人心、防範系統性風險作為目標,全力做好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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