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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市場又出了個“張金鳳”

  • 發佈時間:2016-01-06 14:22:17  來源:北京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在租住的房子裏,苦苦地等待450萬元首付款被歸還,買家盧小姐未曾想到,一樁正常的房屋買賣,竟將自己的生活全盤打亂。在房子已經在銀行抵押貸款的情況下,賣家仍將房子二次、三次抵押,這種“錢滾錢”的手段,繼“張金鳳”案後再次出現。

  一張A4複印紙就當了房本

  “現如今回想,從第一步起,賣家就在交易中設下了圈套,而我就是‘待宰的羔羊’。”回憶買房過程前,盧小姐的嘴角不自覺地露出了苦笑。

  2013年末,計劃懷孕的盧小姐,準備“賣小買大”,在要孩子前先換套三居室。在仲介機構麥田房産的介紹下,匆匆看了兩次房後,她就定下了朝陽區曙光西裏的一套三居室。

  12月28日,她和賣家王女士在麥田仲介鳳凰城店第一次見面。“店裏有三個會議室,我們就坐在最把角的那間。”盧小姐描述當時的情景,和賣家談了幾句後,她還有點猶豫,兩名經紀人就勸説她,旁邊兩個會議室中都是等待買這套房子的人,只因為她先交了1萬元的意向金,才有機會第一個談。“當時,簽約室外,兩個業務經理為了誰先和賣家面談都吵了起來,場面弄得我很緊張,連討價還價的心情都沒了,當場答應簽約。”

  雙方確定的740萬元成交價,是當時正常的市場水準。可不尋常的是,在驗明賣家身份時,王女士拿出的是一份A4紙列印的房本複印件,而非房本原件。“我要求看房本原件,賣家説因為房子辦了貸款,房本抵押在銀行。”盧小姐告訴記者,當時她曾對複印件産生過懷疑,可經紀人在旁邊幫腔,説這套房子賣家最初就是通過他們買的,確實在浦發銀行做了貸款,“他們甚至還拿出了最初的購房合同,後來我就相信了。”

  就這樣,在一份A4複印紙的“房本”面前,盧小姐簽下了購房合同,交納了20萬元定金。而這份標明瞭三個時間日期的複印件,就成了導致整個交易失敗的“炸彈”。

  貸款買房首次簽了全款合同

  盧小姐説,在定下了曙光西裏這套房子的同時,她也將自己在東城區的房子挂了出去,計劃用賣房款去交納450萬元的首付,餘款申請銀行貸款。可記者在購房合同中,看見的卻是全款支付的條款。

  “這就是圈套的第二步。”盧小姐説,對於這份全款合同,經紀人在簽約當天解釋説,因為她還不能確定貸款額度,暫且簽成全款,待她按約定支付完450萬元首付款後,再簽署補充協議增加貸款事項。就這樣,270萬元的貸款,在合同中變成了270萬元的“尾款”。

  盧小姐介紹,她于2014年3月底拿到了賣房款,可因為經紀人找不到賣家王女士,雙方直到2014年5月4日才辦完了首付轉賬。為此,王女士還主張了18.87萬元的逾期違約金,由她和仲介機構共同承擔。

  當天,經過她的強烈要求,雙方才簽署了一份補充協議,同意她將剩餘的270萬元房款自行申請貸款。“換句話説,經過這麼一折騰,經紀人不用再幫我代辦貸款事宜,雖然我為交易交了15萬元的佣金。”她告訴記者,支付450萬元前,她又一次提出查看房本原件,賣家再次以抵押在銀行為由搪塞了過去。

  盧小姐説,第二天,也就是2014年5月5日,當她和朋友提及買房一事時,朋友提醒她,沒有房本的風險,她才真正感到不安。第二天,當她拿著購房合同去房管局查詢時才發現,這套房已經辦理過多次抵押。

  “2013.6.20,2013.8.6,2013.9.4,複印件上的這三組數字,我到那天才明白代表了什麼。”盧小姐解釋道,2013年6月20日是將房本抵押給貸款銀行的日子,還沒有解抵押;2013年8月6日,是賣家將房子拿去二次抵押的日子,後於2013年9月4日辦理了解抵押。而複印件中還有第三行沒有寫,那就是賣家將房子第三次抵押,並且還沒有解抵押。

  “發現這個事情後,我曾質疑過賣家和經紀人,也就是從那時起,對方處處表現出不願意配合的樣子。”她告訴記者,為了催促賣家辦理解抵押,她曾先後兩次撥打過110。而到了2014年6月,應該辦理網簽的日子,賣家就突然消失了,任憑誰都無法找到她。

  “按照第二次補充協議的規定,她應該在2014年6月2日前將房子交付給我。”盧小姐説,賣掉了名下的房子後,她卻買不了已經簽訂合同、交了450萬元首付的房子,無可奈何之下,她一紙訴狀將賣家告上了法庭。

  官司一打就是一年。2015年6月,一審判決認定,賣家王女士構成違約,應退還盧小姐定金和首付款470萬元,並賠償她違約金30萬元和仲介服務費15萬元。

  隨後,王女士提起上訴。2015年8月19日,終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贏了

  賣家卻無錢可還

  “原以為好容易打贏了官司,能拿到已經支付的房款了,可賣家卻説她沒有錢,無力支付。”盧小姐説她百思不得其解,這位上庭時開著寶馬車、背著LV包的王女士,怎麼就變成了窮人。

  久等沒有音信之下,盧小姐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本週一,她從法院得到消息,目前除了貸款銀行也正在起訴她之外,已經有多位債權人向法院主張向這位賣家討債務。其中,有三位債權人的債務都與房屋抵押有關。“這其中,不僅有我買到的這套房子,還有其他擔保人的房子。”

  記者諮詢了律師。律師告訴記者,在房屋強制執行中,存在著順位問題,首先是保證第一順位抵押債權人利益,也就是貸款買房時辦理抵押的銀行。如果在處理房産後所得款項,在清償第一順位抵押債權後還有剩餘的,再還第二順位抵押。如果沒有剩餘,第二順位抵押債權成為普通債權。如果第二順位抵押債權沒有全部受償的,剩餘部分成為普通債權。除抵押債權外的其他債權,都是普通債權,只要在處分房産前都已經落實債權申報的,同等比例分配剩餘價值。也就是説,三位與房屋抵押有關的債權人,償還順位都將排在盧小姐之前。律師同時也提醒買房人,網簽之前記住要對房屋産權狀況進行確權。

  “我私下算了算,按照她名下房子目前的市場價格,估計已是資不抵債,我想拿回房款無比艱難。”這一年多的時間裏,沒有了房子的盧小姐只能租房住。她説,自己現在既沒有財力能夠再買一套房,也不敢再買房。“每每想到這次經歷,我都覺得渾身發冷,感覺這輩子都不願意再踏進房産仲介了。”

  本報記者 趙瑩瑩J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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