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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購房能否成為房産抵押無效理由?

  • 發佈時間:2016-01-06 05:45:35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一筆抵押擔保的債務到期後,當事人訴至法院,債務人忽稱抵押房産為與他人合資購得。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對該房産還是否享有抵押權?近日,法院審結了該起民間借貸糾紛。

  2012年5月,丁某與瑞達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由瑞達公司以自己名下一處房屋作抵押,向丁某借款1000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年。雙方簽有抵押設立協議並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

  其後,因瑞達公司逾期未還款,丁某將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歸還1000萬元,並要求確認丁某對抵押房産享有優先受償權。瑞達公司表示無力清償。

  瑞達公司提出,抵押房屋雖以公司名義購買,但實際為公司與案外人合資購得,並提供了雙方的協議和付款憑證。

  經法院審理,查明目前案件所涉房屋所有權登記在瑞達公司名下,抵押權登記在丁某名下。法院認為,丁某與瑞達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瑞達公司未按約還款,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丁某為抵押權人,有權就該財産優先受償。綜上,法院最終判決瑞達公司歸還丁某1000萬元,丁某對抵押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李寧倩 何 英)

  點評: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涉案房屋所有權登記在瑞達公司名下,即房屋歸瑞達公司所支配。因此,瑞達公司以該房屋所做抵押擔保應為有效。物權法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擔保物權人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産優先受償的權利。因此,原告訴請得到法院判決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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