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養老金”新規出臺
- 發佈時間:2016-01-06 08:29:43 來源:天津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利息計算
住宅維修資金的起息日是從原有住宅維修資金分攤到戶之日起
使用規定
使用維修資金前,改造方案應經專有部分佔相關建築物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佔相關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書面同意
使用範圍
屬於保修範圍或者因工程品質問題發生的維修費用,應當由房地産開發建設單位自行承擔
本報訊(記者 陳璠)每年本市交存維修資金的業主都會收到一張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結存單,了解自己房屋維修資金賬戶的餘額、利息收入、使用情況等。被稱為房屋“養老金”的維修資金使用有哪些具體規定?每年利息又是如何計算?日前,市國土房管局修訂印發了《原有住宅小區公共設施專項維修資金繳存程式及有關問題辦理意見》(簡稱《意見》)明確規定,住宅維修資金的起息日是從原有住宅維修資金分攤到戶之日起。使用維修資金前,改造方案應經專有部分佔相關建築物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佔相關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書面同意。
新修訂的《意見》明確,原有住宅維修資金以分攤到戶之日為起息日。每年的12月31日為交存維修資金的業主計息,在計息年度(指1月1日至12月31日)內新歸集的維修資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息日後結轉的維修資金本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六個月整存整取利率計息,每年12月31日結息後,維修資金利息轉入本金滾存使用。
不同時段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按照相關法規執行。凡自1996年7月24日至2003年1月1日之間全市出售的住宅,按照《關於歸集追繳原有住宅小區公共設施維修基金的工作意見》規定繳存專項維修資金;凡自2003年1月1日起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的住宅,按照《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繳存專項維修資金。1996年7月24日前,房地産開發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向購房人承諾或有約定的,應按約定和承諾繳存專項維修資金;沒有約定和承諾,若已經提取專項維修資金的,可以按照上述標準和程式繳存專項維修資金。繳存專項維修資金後,如業主對提取、繳存有異議的,房地産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負責解釋,並承擔相應責任。
對於已發生使用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費用,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應當經專有部分佔相關建築物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佔相關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書面同意,並在小區明顯位置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到項目所在地區縣房地産管理部門辦理備案後,可以從該項目的應繳存專項維修資金數額中減除。若公示後對部分費用使用明細産生異議的,房地産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先繳存無爭議部分的專項維修資金。
屬於保修範圍或者因工程品質問題發生的維修費用,應當由房地産開發建設單位自行承擔;屬於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或者應當由專業經營服務單位承擔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不能從該項目的應繳存專項維修資金數額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