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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降成本宜多管齊下

  • 發佈時間:2016-01-05 07:26:00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企業“降成本”,需要多方厘清責任,“單兵突進”或“多兵種配合”進行治理。如社會保險,落在企業責任上,企業要發展、職工要保障,兩者必須協調發展。

  企業可盈利,有活力,經濟才能有持久的發展動力。國家統計局發佈的數據顯示,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每百元主營業務收入中的成本,2012年以來一直維持在85元左右的高位,2015年1~11月為85.97元,同期企業利潤率僅為5.57%。現實中,很多企業反映成本高,日子難過。(見4日《人民日報》)

  企業生存難,尤以中小企業為甚。從上世紀90年代迄今,國家層面為企業減負增效的行動進行了若干輪。去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把“降成本”列為今年經濟工作五大任務之一,足見高成本仍是當下企業生存的最大變數。國家發改委于去年年底出臺通知,從今年1月1日起,降低一般工商業銷售電價全國平均每千瓦時約3分錢。按照2014年全國工業用電量3.99萬億度計算,此舉可為全國工業企業節約成本約1200億元,打響為企業“降成本”第一炮。

  企業高成本的構成如何、哪些是企業應負責任、哪些市場自身可以解決、哪些需要外部介入、誰最該為企業減負埋單等等,需要列一份清單,找準“病灶”。制度性交易成本、各項稅費、社會保險費、財務成本、物流成本等等構成企業高成本的譜係,其中以“五險一金”、財務成本、物流成本最為顯著。當前普遍困擾企業的最大因素是“五險一金”繳費,幾乎佔到了企業生産經營成本的一半,讓不少企業左右為難,不繳違法,足額繳交又不堪重負。再如物流成本,長期以來,我國企業物流成本居高不下。有數據顯示,企業物流成本佔銷售額的比例,我國為20%~40%,發達國家在9.5%~10%。

  梳理企業高成本構成,有些屬於企業責任,如社會保險費;有些屬於市場選擇,如財務成本;有些與政府有關,如制度性交易成本;有些則落在交集上,或企業之間,或企業與政府之間,如財務成本、物流成本等。企業“降成本”,需要多方厘清責任,“單兵突進”或“多兵種配合”進行治理。如社會保險,落在企業責任上,企業要發展、職工要保障,兩者必須協調發展,為職工購買社會保險是企業不可推卸的責任與義務,這是一個普適性原則。落在公共責任上,可在公共財力許可前提下,適當降低企業“五險一金”繳納比例,替企業分憂。我省自2015年10月1日起,進一步降低工傷保險費率,一年可以減輕全省參保單位繳費約21億元,惠及企業等180多萬家單位、3100多萬名職工。

  在企業“降成本”中,公共管理責任最大,制度性成本、各種稅費、物流成本等莫不與之相關。制度性交易成本是指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談判、履約和辦事的成本,由於歷史與現實原因,它一直是企業的隱性高成本。這種情況近來有所改變,一系列的體制改革、制度變革和政策調整,如“先照後證”制度,有助於降低企業辦事成本。屢治不愈、面向企業徵收的不合理稅費,一直是企業難以承受之重,存在清理與規範空間。物流成本,則直指路橋收費政策,它是物流高成本的重要構成。

  為企業“降成本”,關鍵在於落實,雷聲大雨點也要大;既防“毛毛雨”,也別“雷陣雨”,要注重政策長效性。治標之外,治本之策還在於:一是建立負面清單,將與企業高成本有關的項目納入清單中,尤其是各種行政收費;二是完善責任追究,對向企業亂收費、亂伸手的部門、人員進行問責;三是法治化建設,坐實“稅收法定”原則,將企業應繳費用法定,以壓縮行政性收費空間。至於市場組織能夠解決的問題,就交回給市場好了。(練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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