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拉格觀察》12月31日報道,自2016年1月起,捷克《公共合同修正案》將正式生效。根據新法規,對於僅收到一家投標申請的招標採購,政府可以不履行必須撤銷此採購程式的義務。同時,新法規重新規定了投標資格,要求投標人的年營業額不得超過公共合同估值的兩倍。
這一簡化的公共採購制度將應用在醫療保健和社會保健服務、法律服務、與監獄相關的服務、公共安全和救援服務,以及賓館、飯店和郵政服務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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