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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車輛出事故 法院判決出賣方不擔責

  • 發佈時間:2015-12-30 14:42: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李萬祥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30日訊(記者 李萬祥)黃某分期付款購買了一輛貨車,聘請張某為駕駛員,後張某在駕駛該車運輸的途中發生車禍,造成行人李某受傷。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後李某將肇事者張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院。最高法今天公佈了這樣一起典型案例。近日,廣東省梅州五華法院審理了此案。

  2013年2月6日,黃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新餘市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購買一輛貨車,簽訂了《分期付款購車合同》,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為該車向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黃某聘請張某為駕駛員,從事運輸業務。

  2014年5月18日,張某駕駛該車執行運輸任務時,由於雨天行駛車速快且不按規定避讓行人,致使該車撞到橫過公路的行人李某,造成李某受傷的交通事故。後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後,李某被送往醫院救治,經鑒定為七級傷殘。李某出院後,將肇事者張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一併告上法院,要求承擔賠償責任。後法院依法追加黃某作為被告。

  在庭審中,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認為,雖然雙方協議約定在黃某未付清全部購車款之前,車輛登記在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名下,但該車輛交付給黃某運營後,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從未佔有、處分、經營、管理、指揮該車輛,也未從該車輛運營中獲得任何利益,該車均由黃某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因此,其與黃某之間只是保留所有權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關係。另外,其在此次事故中並沒有實施侵權行為,故不應承擔責任。

  廣東省梅州五華法院審理後認為,肇事車輛雖然登記在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名下,但實際使用人為黃某,且由黃某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50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故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依法不承擔責任。

  因張某係黃某的僱員,僱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造成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張某依法不承擔責任。因保險公司為肇事車輛承包了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100萬元,且投保了不計免賠率的特約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65條的規定,保險公司應對黃某應承擔的賠償份額直接承擔賠償責任,黃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法院判決保險公司除已支付的醫療費1萬元外,賠償給張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35萬餘元。

  法官表示,分期付款購買汽車,在買受方未付清車款的情況下,由出賣方保留車輛所有權,是為了防止購買車輛的人將車轉移、抵押、出賣等情況發生。雖出賣方保留了車輛所有權,但車輛已經交付給買受方使用,標的物已轉移佔有,出賣方既不能控制車輛,也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更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因此,該案中出賣方無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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