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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無錫支行長非法吸收存款2.6億元獲刑七年

  • 發佈時間:2015-10-14 10:35:44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馬超  責任編輯:胡愛善

  10月13日上午,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 全面回顧近年來無錫全市法院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基本情況,併發布了5起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其中,中國銀行無錫分行梅村支行原行長鄧志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位列其中,其在3年多的時間裏先後向37人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共計2.6億余元,至案發前造成上述人員直接經濟損失達8800余萬元。

  根據江蘇省無錫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顯示,無錫市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鄧志強原係中國銀行無錫分行梅村支行行長。2010年12月至2014年1月間,被告人鄧志強以資金用於“拆借過橋”為名,許以高額利息,以本人名義先後向佘某、羅某、惠某等37人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共計人民幣2.6億余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案發前尚未歸還9300余萬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鄧志強原係中國銀行無錫分行梅村支行行長。2010年12月至2014年1月間,被告人鄧志強以資金用於“拆借過橋”為名,許以高額利息,以本人名義先後向佘某、羅某、惠某、朱某甲、徐某甲、梁某、周某甲、馮某、周某丙、徐某乙、孫某甲、孫某乙、萬某、李某甲、黃某甲、唐某、李某乙、顧某、張某甲、朱某乙、繆某、潘某、周某丁、張某乙、梅某、周某戊、管某、黃某乙、華某、浦某、鄒某、李某丙、張某丙、江某、杜某、袁某、陳某等37人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共計2.6億余元,扣除被告人鄧志強已經支付的本金及以利息名義支付的款項,至案發前造成上述人員直接經濟損失8800余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鄧志強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鄧志強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採納。但關於被告人鄧志強至案發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應為8800余萬元,法院對於公訴機關的指控予以糾正。被告人鄧志強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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