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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監管將劃定12項禁止行為

  • 發佈時間:2015-12-29 06:00:57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P2P行業監管徵求意見稿終揭“面紗”。12月28日,中國銀監會會同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設定了18個月的過渡期。

  根據徵求意見稿,P2P行業監管將採用負面清單制,明確提出網貸機構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12項禁止行為。同時,為了加強風險管控、保障資金安全,徵求意見稿要求網貸機構必須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開展資金存管,將自身、出借人、借款人資金隔離。

  至於備受關注的註冊資金問題,徵求意見稿並未作出硬性要求,但擬要求網貸機構向工商登記註冊地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因為明確了網貸機構是資訊仲介機構而非信用機構,所以未設立註冊資本金門檻。”中國銀監會普惠金融部副主任文海興表示,值得注意的是,備案登記並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徵求意見稿將網貸機構定義為資訊仲介,不容許其做信用仲介,這是意料之中的事情,也是行業健康發展的制度前提。”拍拍貸相關負責人説。

  徵求意見稿還明確了出借人、借款人的條件、義務,以及網貸平臺的資訊披露規則,並擬要求網路借貸金額以小額為主。

  對於借款人來説,其應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用戶資訊及融資資訊;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並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貸資金;按約定向出借人如實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出借人權益的重大資訊;不得欺詐借款;不得同時通過多個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或者通過變換項目名稱、對項目內容進行非實質性變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重復融資等。

  對於網貸平臺來説,應充分披露融資資訊、機構經營管理資訊、風險提示等。“在官方網站的顯著位置上,應實時披露本機構所撮合借貸項目交易金額、交易筆數、借貸餘額、最大單戶借款餘額佔比、最大10戶借款餘額佔比、借款逾期金額、代償金額、借貸逾期率、借貸壞賬率、出借人數量、借款人數量、客戶投訴情況等經營管理資訊。”文海興説。

  除了充分披露資訊,徵求意見稿擬要求網貸機構把客戶資金和自身資金分賬,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方。這也意味著,此前的第三方支付託管模式不被認可,資金必須從第三方支付在銀行開立的備付金賬戶上轉移到平臺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上。

  “對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目的在於防範網貸機構設立資金池,欺詐、侵佔、挪用客戶資金,強化資金的安全與隔離。”民生銀行資産託管部相關負責人説。

  據了解,當下大多網貸平臺的資金存管方仍是第三方支付機構。網貸之家數據顯示,目前有近30家P2P平臺與銀行簽署了戰略合作協議,僅佔行業總量1.2%。

  “對於出借人而言,資金安全才是首位,最放心的機構當屬銀行。”民信公司董事長付東海説,聯姻銀行是對資金安全最有力的選擇。他建議,為了更好滿足網貸“小額、交易量大、響應迅速”等特點,銀行應開發獨立的系統和收費制度,並對其服務制定合理的收費標準,避免給網貸平臺帶來成本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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