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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貨幣基金監管辦法:搭建貨幣基金與網際網路的橋梁

  • 發佈時間:2015-12-26 09:31:09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3年火起來的“寶寶類”理財産品使貨幣市場基金(也就是非專業投資者所稱的“貨幣基金”)為廣大投資者所知。隨後,貨幣基金産品的規模增長勢如破竹。

  有關資料表明,2013年下半年以來,由於網際網路平臺的介入與推廣,貨幣市場基金的規模由2013年6月底的3042億元迅速增長到2015年4月底的24989億元,貨幣市場基金為廣大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提供了新型投資理財渠道。由於當時的貨幣基金監管辦法由2004年頒布,“舊形勢”下制定的監督管理辦法已經難以適應當前的“新常態”。針對這一情勢,中國證監會與中國人民銀行制訂新《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為“新貨幣基金監管辦法”)。

  新貨幣基金監管辦法將於2016年2月1日起實施。新貨幣基金監管辦法既總結了我國近年來資本市場發展經驗與貨幣基金市場發展經驗,也結合了網際網路金融發展的現狀。筆者將結合網際網路金融的國家政策,分析新貨幣基金監管辦法的兩處亮點,解讀新貨幣基金監管辦法的新發展。

  亮點之一:與《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呼應。《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為“意見”)指出:基金銷售機構與其他機構通過網際網路合作銷售基金等理財産品的,要切實履行風險披露義務,不得通過違規承諾收益方式吸引客戶;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範資産配置中的期限錯配和流動性風險;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合作機構通過其他活動為投資人提供收益的,應當對收益構成、先決條件、適用情形等進行全面、真實、準確表述和列示,不得與基金産品收益混同。

  針對依照該意見,新貨幣基金監管辦法以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一條四個條文專門規範了“網際網路+貨幣基金”的業務模式。

  新貨幣基金監管辦法第二十一條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與網際網路機構等其他機構合作開展貨幣市場基金網際網路銷售業務時進行充分風險提示,並滿足合規要求,即應當採取顯著方式向投資人揭示提供基金銷售服務的主體、投資風險以及銷售的貨幣市場基金名稱,不得以理財賬戶或者服務平臺的名義代替基金名稱,並對合作業務範圍、法律關係界定、資訊安全保障、客戶資訊保密、合規經營義務、應急處置機制、防範非法證券活動、合作終止時的業務處理方案、違約責任承擔和投資人權益保護等進行明確約定。

  新貨幣基金監管辦法第二十二條特別規定了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與網際網路機構等其他機構合作開展貨幣市場基金銷售業務的禁止性行為,如不得未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擅自從事基金宣傳推介、份額發售與申購贖回等相關業務、不得欺詐誤導投資人等。本條屬於提示性條款,旨在提示從業人員與網際網路機構應當遵守業務規範。

  新貨幣基金監管辦法第二十三條賦予了貨幣市場基金的現金功能與支付功能,規定了第三方支付機構(即“非銀行支付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的基本規範。根據本條,從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的第三方支付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有關要求存放、使用、劃轉客戶備付金,不得將客戶備付金用於基金贖回墊支。依照《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只有資金的所有權人才可以指令支付機構劃轉賬戶內資金,支付機構不得非法使用、劃轉客戶備付金。

  新貨幣基金監管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了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及網際網路機構等相關機構或者個人在從事或者參與貨幣市場基金的銷售、宣傳推介等活動的規範。違反該規範的,證監會可以依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亮點二:擴展了貨幣基金份額轉讓的方式。新貨幣基金監管辦法修改了舊辦法的貨幣基金份額轉讓方式,許可了貨幣基金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轉讓。這項規定意味著,貨幣基金的份額可以由持有人依照自己的意思表示進行處分,且處分貨幣基金份額的場所不限于法定的交易場所。這是我國貨幣基金監管辦法的重大突破——該種許可增加了貨幣基金的流動性,使得貨幣基金的贖回機制更為靈活。

  新貨幣基金監管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交易場所進行交易,或者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進行協議轉讓。”依照本條,結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貨幣基金可以為網際網路金融産業提供更靈活的資金流動性解決方案。

  總而言之,新貨幣基金監管辦法的出臺是我國資本市場改革的一部分。這一改革將貨幣基金與網際網路金融聯繫起來,使網際網路金融直接嵌入資本市場,對我國金融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 肖颯 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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