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將納入養老保險制度
- 發佈時間:2015-12-27 14:11: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7日訊(記者韓秉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日前發佈《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界定了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
其中,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上年度工資總額的20%,計入社會統籌基金。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上年度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
《辦法》指出,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工改保留補貼、在京中央國家機關適當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工改保留補貼、績效工資(限高線以下部分)。
《辦法》規定,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繳費。
對於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新人”(辦法實施後參加工作的)其個人繳費年限依然要累計滿15年,退休後可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老人”(本辦法實施前為編制內工作人員且已經退休的),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中人”(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髮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過渡辦法人社部將另行制定。
此外,對於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應予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並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其他情形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本人退休時,根據其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及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等因素計發基本養老金。
改革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