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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負擔部分超標藥品費用

  • 發佈時間:2015-12-26 09:32:21  來源:福州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每經

  最近,一份適用於城鄉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制定規則的徵求意見稿,在小範圍內傳播。無獨有偶,記者近日從消息人士處了解到,正在抓緊制定的《關於基本醫療保險藥品支付標準制定規則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已有雛形,其總體要求之一就是要調動定點醫療機構主動降低藥品價格的積極性。

  在支付標準的使用上,徵求意見稿明確,醫保基金以支付標準為基礎支付費用,參保人員以實際銷售價格為基礎支付費用。藥品銷售價格高於醫保支付標準的,參保人員以實際銷售價格為基準,按照醫保規定的個人分擔比例支付費用,醫療機構負擔剩餘部分。

  這也意味著,無論是醫療機構還是參保人員,對於選擇高價藥都將感到壓力。

  一位參與人社部醫保支付標準研究課題的專家告訴記者,藥品支付標準實際上是藥品生産企業、醫療機構與保險方之間的博弈,在醫院處於供方壟斷、保險方管辦不分的情況下,藥品價格改革推進的難度較大。

  徵求意見稿基本原則之一,就是要促進合理用藥。鼓勵和引導藥品合理使用,改善醫療機構和患者用藥行為,促進定點醫療機構在保證醫療品質的前提下,主動使用療效確切、價格合理的藥品,努力減輕參保人員不合理醫藥費用負擔。

  為了保證生産的藥品在支付標準之下,藥品生産企業或許需要花更多的心思,因為高於支付標準的藥品的市場空間將會被明顯壓縮。

  在支付標準的使用方面,徵求意見稿指出,定點機構藥品實際銷售的價格等於支付標準的,醫保基金和參保人員均以支付標準為基礎支付費用。定點機構藥品實際銷售的價格低於支付標準的,醫保基金以支付標準為基礎支付費用,參保人員以實際銷售價格為基礎支付費用。

  同時,按藥品通用名制定支付標準的情況下,定點機構可以向參保人員出售實際價格高於支付標準的藥品,醫保基金仍以支付標準為基準支付費用。如定點醫療機構藥品實際銷售的價格超過支付標準的,原則上參保人員也以支付標準為基準支付費用,在臨床必須、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參保人員可以實際銷售價格為基準,按照醫保規定的個人分擔比例支付費用,定點醫療機構負擔剩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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